【企业用工】
1、用人单位在人力资源市场办理招聘登记需携带哪些材料?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需提供以下材料:(1)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上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发票复印件;(4)企业开具的介绍信;(5)黄岛区以外注册的企业需提供当地劳动部门开具的介绍信。
企业发布的电子屏幕信息有效期为一月,一月后信息将自动更新。如企业继续委托招聘必须再次登记。
企业参加招聘会应于每周二之前带齐材料预定摊位,周三上午8点50之前到人力资源市场业务窗口领取一式两份的《人力资源市场招聘职工报名花名册》,招聘会结束后将《人力资源市场招聘职工报名花名册》一份交回。
2、用人单位如何进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
⑴开户。用人单位从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网(www.qdhrss.gov.cn)下载《网上“办事大厅”业务承诺书》和《劳动用工网上登记业务申请表》,填写相关内容并加盖单位公章后,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到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开户。
已开通网上用工登记业务,但遗失密码的,下载《劳动用工网上登记密码恢复申请表》,加盖公章后到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密码重置。
⑵就业登记网上办理。登录青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在首页中选择“就业培训鉴定”模块,录入登录用户名及密码,进入劳动用工网上登记系统,办理相关业务:①正常办理就业登记:(用工之日起30日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登录系统,选择“就业管理”栏目下的“劳动用工网上登记”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信息录入提交后,在“信息管理和导出”中导出打印《青岛市就业登记表》(每人一份)和《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一式三份)加盖单位公章,于次日后携带上述材料、劳动合同及下列相关材料到柜台办理:
就业情况 | 青岛市户口 | 青岛市以外户口及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农业户口 | |
非农业户口 | 农业户口(不包括胶州即墨、平度、莱西四市) | ||
首次在青岛地区就业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身份证复印件 | |
解除合同1个月以内 |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 | ||
解除合同1-6个月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聘状态) | 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解聘状态) |
解除合同6个月以上 | 《就业失业登记证》 | ||
派遣期内的大中专毕业生 | 先到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相关派遣手续,并在《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上盖章后再到就业中心办理就业登记手续 |
②超出30天后办理就业手续的:合同起始日期至到柜台办理业务日期超过一个月的,除正常办理业务外,另需提供以下材料:自合同起始日当月至今每个月的会计凭证原件;会计凭证中该职工工资表的复印件加盖公章;补办就业手续申请(详见附件)。
⑶解聘备案办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登录“就业培训鉴定”模块,选择“解聘备案管理”栏目下的“解除备案网上登记”模块,按要求登记相关信息。信息录入提交后,在“信息管理和导出”中导出打印《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报告书》加盖单位公章。提示:办理解聘备案手续前应先办理停保手续。
附件
申 请
黄岛区就业服务中心:
我单位职工 同志,身份证号码: ,该同志自 年 月 日至今在我单位从事 工种,在此期间未涉及工伤、生育、医疗等社会保险相关费用的拨付。
以上所反映问题及提供证件均属实,如有虚假造成后果均由我单位承担。
现申请补办用工登记手续。
经办人:(签字) 单位:(公章)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择业求职】
3、求职者到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求职人员通过人力资源市场求职,应携带身份证原件。
(2)填写《求职登记表》,填表时须如实填明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毕业院校、户口所在地、职业资格证书、所聘工种、福利要求等情况,并在《求职人员登记表》上由本人签字确认所填信息正确无误。
(3)求职人员登记后,根据其本人的应聘岗位进行岗位匹配后,持《面试洽谈介绍信》到用人单位面试,并将《面试洽谈介绍信》回执单由用人单位加盖公章后交回。
4、办理随军家属求职证需要哪些材料?
答:(1)所随军部队开具的随军证明;
(2)所随军部队开具的计生证明;
(3)随军家属的户籍证明或户口簿;
(4)两张两寸彩色照片。
5、我市随军家属有什么就业优惠政策?
答:对失业的随军家属实行送培训、送岗位、送补贴“三送”政策。定期为随军家属筛选适合岗位,对符合公益性岗位条件的优先介绍就业;对暂时难以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动员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通过提高技能,实现就业;对未就业的随军家属定期发放生活补助金(440元/月),以解决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的家庭生活困难。
【外国人就业】
6、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需携带哪些材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用人单位需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外国人来黄岛区工作的申请报告(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聘用外国人的原因、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
(3)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4)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5)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6)由中国驻外使馆、领馆或国外政府指定医院出具的外国人健康状况证明(附中文译件),或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标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德县路9号)签发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六个月内有效);
(7)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复印件(含护照签发日期、有效期及有效签证一页);
(8)外国人学历证书原件。
(9)需提供本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0)提供外国人在本国内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并附青岛市国际商务翻译事务所翻译件。青岛市国际商务翻译事务所地址:青岛香港中路6号A座,联系电话:85918089。
(11)大使馆认证。
注意问题:①首次来中国就业的外国人35岁以下的要求必须是大专以上学历。②外国人企业任职科长以上方能办理《外国人就业许可证》。
7、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哪些材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用人单位需填报《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三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原件;
(3)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标旅行卫生保健中心(德县路9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4)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6)需提供本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问题: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前,外国人需携带《外国人就业许可证》回国办理工作签证。获得工作签证后,自再次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之日起15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外国人就业证》。
8、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延期》需携带哪些材料?应注意哪些问题?
答:(1)用人单位需填报《延长外国人就业期限登记表》一式三份;
(2)延期申请函(说明延期原因、延长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原件;
(4)外国人有效护照、签证或能代替护照的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经本单位验印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7)需提供本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注意问题:《外国人就业证》在到期前45天方可办理《外国人就业证》延期。
9、从外地迁移我市工作的外国人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从外地迁移我市工作的外国人 外国人从外地迁移到青岛辖区内的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填报《聘用外国人就业申请表》一式二份、《外国人就业登记表》一式二份。申办《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证》需携带材料:
(1)外国人来青工作的申请报告(说明聘用原因、职务、期限等,用人单位盖章,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由总公司盖章);
(2)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原件或注册证、登记证(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外省市单位在青分支机构需提供总公司相关证件复印件,并加盖总公司公章;
(3)外国人的履历证明(含最终学历和完整的工作经历,须中文打印,用人单位盖章);
(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迁出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外国人就业证》迁移证明(15个工作日内有效);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签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正本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免冠彩色证件照片三张。
(8)经本国公证机构公证的最高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
(9)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际旅行卫生保健中心(福州南路85号)出具或确认有效的身体健康证明;
(10)无犯罪记录证明原件(附翻译件,推荐青岛市国际商务翻译事务所);大使馆认证。
(11) 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10、外国人就业变更应该准备哪些材料?
答:外国人申请变更工作单位(在青岛辖区内变更工作单位)
(1)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
(2)原用人单位的离职证明(说明离职原因及离开时间);
(3)现单位的任职证明;
(4)现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证》;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7)提供本单位员工近两个月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
(8)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11、外国人申办证件名称变更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3)有关部门同意更名的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4)更名后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5)《外国人就业证》;
(6)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12、外国人申办证件号码变更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3)变更证件号码前、后的外国人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4)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13、外国人申办证件住址变更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
(2)申请变更报告(说明变更内容,用人单位盖章);
(3)新住处的住宿证明或房产证明(由公安部门或有关部门出具);
(4)《外国人就业证》;
(5)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14、外国人遗失补办《外国人就业证》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1)用人单位填报《外国人、台港澳人员就业变更(补办)登记表》一式三份;
(2)外国人就业证遗失,需在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办理遗失手续,持青岛市劳动保障局出具的遗失证明到青岛日报社登报声明作废;
(3)已在《青岛日报》上刊登的《外国人就业证》遗失声明(原件及复印件);
(4)外国人任职证明(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
(5)经本单位验印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需提供批准证书(复印件);
(6)外国人的有效护照(原件及复印件);
(7)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三张。
15、台港澳人员办理《就业证》应准备哪些材料?
答:依据《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6号)。
(1)《台湾、香港、澳门人员在山东就业申请表》一式三份;
(2)聘雇台、港、澳人员就业申请(用人单位基本情况,聘用人员简况、职务等,用人单位盖章);
(3)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或登记证明复印件;
(4)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员的个人有效履行证件本及复印件(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5)山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国标履行卫生保健中心出具或确认的健康状况证明;
(6)用人单位与被聘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或派遣书复印件;
(7)聘雇意向书或者任职证明;
(8)外商投资批准证书。
(9)近期二寸彩色免冠证件照片四张。
(10)职业资格证书。
【失业管理】
17、领取失业保险金需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答: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2、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人员:①终止劳动合同的;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④根据《劳动法》第三十条第二、三款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3、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六十日内。
18、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人员登记表》原件;
2、《解除劳动合同报告书》原件;
3、职工个人档案;
4、本人身份证原件、户口本,外地户口在本地领取失业金需提供居住证
5、两寸个人相片2张,
6、本人在失业金发放银行开户的存折(邮政储蓄),存折账号跟身份证正面复印在一张纸上,
19、领取失业保险金前要进行哪些失业指导?
答:对已办理失业登记的失业职工,原胶南市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统一进行职业指导,失业职工凭《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相关的失业保险待遇。指导的内容包括:失业期间的技能培训情况、就业信息等。
20、现行失业保险金标准及领取期限是怎样规定的?
答: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计算: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5年的,每满1年领取3个月的失业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10年的,领取18个月失业金;缴费时间满10年以上的,领取24个月失业金。
21、怎样进行失业保险金的申报和领取?
答:失业职工必须履行失业保险金申报手续。
失业职工带《就业失业登记证》、个人印章按规定日期到户籍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后方可发放失业金。每月的17-20日为申报期(具体以当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要求日期办理)。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申领的,当月失业金不予发放,个人在次月申领时,应申请补发上月未申领的失业金,超过两个月未申领的,取消个人本次申领失业金资格,剩余未申领的失业金予以封存,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失业期内如遇就业等特殊情况需要停发、封存失业金,需在每月的14日前及时带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到户口所在地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谋职业的个人申请可一次性领取失业金。同时失业保险基金不再支付失业期内的医疗保险。原则上两年之内不再办理失业登记。
22、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失业人员还能享受哪些失业保险待遇?
答: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参加一次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补贴的职业技能培训;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个人投缴基本医疗保险;
3、女性失业人员符合国家计划生育的,可享受生育补助;
4、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可申请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5、如在申领失业保险金期间,物价部门公布的全市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指数同比涨幅超过5%的,还可按申领月数享受临时价格补贴。
2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如何缴纳?
答: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缴纳,个人不缴纳费用。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期限与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一致。办理领取失业金手续后,失业人员未领取失业金期间,社会保险费中断缴费不超过3个月的,可按规定补缴。
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可以按照我市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保险,所需费用由本人承担。
24、外地户口职工,与本区的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如何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外地户口的职工失业后,经审核符合享受失业待遇的,可以按以下两种方式享受待遇:1、想回原籍的,由区就业服务机构按规定转移给个人户籍所在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个人按当地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2、想在本区继续居住并找工作的,可以在常住地街道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按照青岛市标准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以上两种办法可任选其一。
回原籍领取失业金的,需先到失业科开具失业保险转移函,并持该函到失业金发放地(户籍地失业金发放机构)领取如下材料:
1、户口所在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全称。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户银行的户名、开户行及账号,账号一定要正确,否则转移出错不负责任。
3、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电话号码。
4、失业人员身份证号及电话号码。
以上材料准备齐全后必须打印、加盖单位公章后给失业科原件。
25、那些情形出现时必须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答: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失业职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并办理了就业手续;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参加职业培训和两次不服从劳动保障部门职业介绍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24、什么是劳动保障事务代理?
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是劳动保障部门为适应市场就业机制的需要,完善劳动力市场功能,满足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在劳动保障方面要求而设立的一项新的服务项目。原胶南市弘桥劳务合作中心是经原胶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由原胶南市劳动就业服务中心负责管理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委托,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与政策咨询等业务。
25、劳动保障事务代理的范围有哪些?
答:(1)各类企业招用的劳动者,包括:国有、集体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合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
(2)辞职、解聘、未落实单位以及自谋职业和失业期满的企业职工。
(3)各类院校毕业生和转业退伍军人。
(4)有劳动人事代理要求的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26、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哪些内容?
答:1、代理劳动人事档案。2、代办退职、退休手续。3、提供劳动保险政策咨询。4、出具档案中记载的相关证明材料等。
27、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程序是什么?
答:1、单位集体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由单位工作人员持工商部门的营业执照副本、委托代理人员花名册、职工个人档案,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2、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办理劳动保障事务代理,须持解除合同报告书、身份证、个人档案签订代理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3、通过灵活就业形式首次办理就业手续的,须由本人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登记表》,持身份证签订劳动事务代理费协议,确立代理关系。
28、实行劳动保障事务代理后如何缴费?
答: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个人在代理期间应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比例分别是20%和11%,缴费基数可根据个人实际情况每年按市政府公布的在职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60%、80%、100%自由选择。代理人员每月应按协议要求及时存足社会保险费。
29、代理人员在代理期间生病住院如何处理?
答:根据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代理人员,只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六个月以上的,可按照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享受医疗待遇。
30、代理人员达到退休年龄如何办理退休手续?退休待遇如何计算?
答:代理期间达到退休年龄(女满50周岁,男满60周岁且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或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可以提前退休的人员,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前一个月5日前,须由本人持身份证、一寸照片一张、银行存折到代理机构办理申请。退休待遇与企业在职职工相同的标准和办法计算,退休后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就业困难群体帮扶和创业扶持政策】
31、哪些人员可以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城镇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城镇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2、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家庭成员中无一人就业,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3、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离婚或丧偶证明,其抚养的子女年龄在18周岁以下且未实现正规就业的失业人员。
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失业人员。是指领取失业金期间,连续登记失业一年以上的人员。
5、农村大龄失业人员。是指农村外出就业6个月以上返乡农民工,以及因国家征地失去土地或家庭人均耕地不足0.3亩的人员中,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的失业人员。
6、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是指农村女性16至40周岁、男性16至50周岁,年人均收入在当地平均水平50%以下,且无人在二、三产业就业的农村家庭中的失业人员。
7、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明的失业人员。
8、残疾失业人员。是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失业人员。
9、协保人员。是指持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协保证明的人员。
32、如何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符合认定条件的人员,应向户口所在地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区(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其中,残疾失业人员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1、户口簿、失业人员《就业失业登记证》(《失业证》或《求职证》)。
2、抚养未成年子女单亲家庭中的失业人员,需持离婚或丧偶证明及相关抚养未成年子女的证明。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需持《低保证》。
4、残疾失业人员,需持《残疾人证》。
5、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农村零转移就业贫困家庭成员中的失业人员,需持《青岛市城乡“双零”就业援助卡》。
6、协保人员,需持《协保证》。
7、失地失业人员,需持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失地证明。
33、哪些情况下应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
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
1、被用人单位招用的。
2、从事个体经营或创办企业,并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资质证明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4、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
8、终止就业要求或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10、已进行就业登记的其他人员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34、哪些人员可以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参加过失业保险,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不含协保人员),在户籍所在的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进行了灵活就业登记, 且从事指定服务项目的灵活性就业人员,月收入低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且以青岛市最低缴费基数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5、从事什么工作可以申请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1、家政服务,钟点劳务,保洁服务。
2、婴幼儿看护,养老看护,病人看护。
3、小学生接送服务(不包括出租车接送),为中小学生提供小餐桌服务。
4、房屋修缮,水、电、煤气管道维修,家电维修。
5、早、夜市经营服务。
6、修鞋、理发、缝纫、干洗服务。
7、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市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服务项目。
36、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从2013年第二季度起,全市统一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37、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是多长时间?
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对此前已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领取期限与原标准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38、如何办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申领手续?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每季度申报和发放一次,由指定银行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
1、符合认定范围和条件的灵活就业人员,初次申领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的,应于每年3、6、9、12月的25日前,到户口所在地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并提供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等资料。
2、每季度由经办银行为通过审核的新增申领人,办理银行卡(对已有经办行银行卡的,不予重复发放)。每季度补贴由银行拨付至个人帐户。
3、如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灵活就业项目、家庭住址等发生变化的,要按规定重新提报以上资料。继续从事该项目的,享受补贴期间不需再次申报。
39、哪些用人单位可以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劳务派遣机构和劳动人事代理机构),招用经认定的本市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和本市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可以申请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40、用人单位符合哪些条件可以享受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
2、对于
3、用人单位应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4、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41、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1、社会保险补贴标准。用人单位属于企业性质的,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8%、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用人单位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按照基本养老保险12%、基本医疗保险9%、失业保险1%的比例计算。如果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比例调整,按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2、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42、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的期限是如何确定的?
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除自初次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之日起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43、怎样申报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每半年申报一次。用人单位于每年1月份或7月份,到工商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其中,1月份受理上年度补贴申报;7月份受理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补贴申报。
44、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需提报哪些材料?
用人单位申报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1、《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明细表》。
3、《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5、用人单位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6、其他资料。
45、哪些人员创业可以申领创业补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个体经营、创办企业(含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下列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
2、毕业5年内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和驻青高校毕业学年在校生(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
3、本市户籍返乡农民工。指外出务工连续6个月以上,返回户籍所在区(市)进行失业登记的农村劳动者。
46、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领创业补贴?
1、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的注册时间在
2、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个体经营者、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创业的人员,须按规定办理就业手续,且变更后经营时间符合以上规定的,方可申领补贴。
47、创业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创业补贴标准按每人5000元一次性发放。扶持期限为2年,纳入就业管理。对申领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的人员,补贴计算至退休年龄月份。
48、怎样申请创业补贴?
1、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户籍所在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向户籍所在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非本市户籍创业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向经营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创办企业的,向企业注册地的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49、申领创业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领补贴人员应填写《创业补贴申请表》,并提报以下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创业的需提供有效变更证明。
3、《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4、经营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5、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应提供毕业证书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可提供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驻青高校在校生应提供学生证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应提供本人外出务工期间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本市户籍失业人员应提供失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6、其他材料。
50、创业终止与资金如何退回?
领取创业补贴人员,在政策扶持期限内终止创业的,应按剩余扶持月数退回一次性创业补贴,失业人员据此重新办理失业登记。对办理提前退休的人员,应根据实际退休时间确定剩余扶持期限的月数,按比例退回创业补贴。具体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领取创业补贴人员终止创业的,应及时到本人申请补贴机构办理退款手续,符合失业人员认定条件的还需填报《自主创业人员重新办理失业登记申请表》。
(二)资料审核。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并将创业者信息录入市人力资源信息网络系统。
(三)资金上缴。各街道(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中心受理的退款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缴区(市)就业服务中心,并填写《创业补贴退费单》和《退费人员花名册》,由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每月末上缴区(市)财政局。市内三区的,由区就业服务中心于每月末将本月退回补贴资金上缴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就业服务中心汇总后按月上缴市财政局。
51、具备哪些条件可以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在具备创业补贴申领条件的基础上,还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1、创业者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或有效资质证明2年内,招用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和外地户籍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且申领补贴时劳动合同正常履行、社会保险正常缴纳。
对已过派遣期的本市户籍高校毕业生,在办理失业登记后,按照本市登记失业人员条件办理。
2、创业者工商营业执照(或持有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资质证明)和税务登记证取得时间在
3、用人单位办理劳动用工手续后,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但补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
4、用人单位须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
5、招用人员不包含劳务派遣机构派遣至用工单位人员。
6、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须6个月以上。
52、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的标准是多少?
符合申领条件的,按每招用1人2000元的标准,给予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53、怎样申请办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
本市户籍创业者符合申领条件的,向户籍所在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外地户籍创业者符合申领条件的,向企业注册地区(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54、申领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应提供哪些材料?
申领岗位补贴的企业填写《创业带动就业岗位补贴申请表》和《企业招用人员花名册》,并提报以下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有效资质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3、招用硕士及以上学位毕业生的毕业证、学位证及毕业证书认证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招用本市户籍派遣期内高校毕业生的报到证和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用人单位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材料。
55、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申领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给予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其中,新招用人员属本市经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再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一)
(二)招用的从业人员应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三)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四)招用原为本单位、关联企业职工的,失业登记时间应满6个月以上;
(五)兼营家庭服务业务的机构,其享受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岗位补贴的人员,应为从事家庭服务工作和对家庭服务业务进行管理的人员。
家庭困难高校毕业生的范围包括:本市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就业家庭的派遣期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
56、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一)补贴标准
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200元。
⑵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以上年度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照家庭服务机构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的比例计算。
(二)补贴期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补贴期限以初次核定其享受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当月作为补贴开始时间。
(三)资金来源。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57、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拟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补贴申请。
(二)新招用人员备案。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本市城乡劳动者的,应在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的次日起30日内,携带经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确认的《青岛市就业登记花名册》、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到机构登记部门进行家庭服务机构新招用人员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补贴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三)机构界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
58、家庭服务业吸纳就业有关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的补贴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每半年申报拨付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月份和7月份。符合申报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申请表(附件2);
⑵家庭服务机构新招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⑶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⑷申领补贴各月份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⑸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家庭服务机构提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利用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及新招人员的相关信息逐一查询和核对,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新招用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经信息系统确认后,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补贴资金拨付的当月10日前,将申报享受家庭服务业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单位、人员、享受补贴资金数额等信息通过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并及时将资金拨付情况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59、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奖励范围和条件?
本市行政区域内,属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性质的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病患陪护服务和残疾人托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家庭服务机构),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一)员工制在岗职工中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从事家庭服务工作或对家庭服务业务管理的人数,年度内(12个月)月平均达到30人(含30人,下同)以上,其中,管理人员数不得超过拟享受政策人数的1/3;
(二)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签订1年(含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含补缴);
(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持有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
(四)家庭服务机构通过金融机构按月向从业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对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已参加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社会保险的从业人员,如果本人书面提出不再按城镇企业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并出具其所在镇(街道)开具的已缴纳相关保险证明的人员,可视为员工制从业人员,申领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
60、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奖励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按照每人每年1000元的标准给予家庭服务机构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同一家庭服务机构享受稳定就业岗位奖励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61、拟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家庭服务机构如何进行备案管理?
(一)家庭服务机构登记。符合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家庭服务机构,应填写《家庭服务机构登记表》(附件1),并携带营业执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照的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公司印章,原件审核后退回),到市就业服务中心进行登记。凡未办理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不予受理奖励申请。
(二)从业人员备案。已进行登记的家庭服务机构,应持本单位员工制在岗职工花名册、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等材料,于本市户籍在岗职工达到30人以上的次月起,3个月内到原机构登记部门进行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备案,由备案部门将符合享受扶持政策条件的人员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实行前置备案管理。
(三)机构界定。本通知所称家政服务机构,是指在营业执照的规定经营范围中包括家政服务内容,并且派遣服务人员到家庭住所提供老幼病残护理、家庭保洁、家庭餐制作以及操持其他家庭事务等服务项目的机构。
62、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申报和拨付?
(一)申报。家庭服务机构月平均在岗人数达到30人以上,从第一个满30人的月份开始计算,每满12个月的,可向市就业服务中心申报一次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并提交以下材料:
⑴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申请表(附件2);
⑵家庭服务岗位从业人员花名册(附件3);
⑶家庭服务机构在岗职工工资支付凭证(委托银行发放工资明细表和会计凭证)的复印件;
⑷申报年度各月份的社会保险费缴纳凭证;
⑸开户银行出具的最近3个月银行对账单。
(二)审核
市就业服务中心受理家庭服务机构提报的有关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利用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社保信息系统以及电话抽查等方式,对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相关信息逐一查询和核对,并按照不少于20%的比例,对从业人员的工作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将有关信息录入青岛市人力资源信息系统。经信息系统确认后,上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审核符合政策规定的,市就业服务中心应于奖励资金拨付的当月10日前,将申报享受家庭服务业稳定就业岗位奖励的单位、人员、享受奖励资金数额等信息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上进行公示。
(三)资金拨付。经公示后无异议的,由市就业服务中心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部门核准。对经核准符合规定的,由市财政部门将奖励资金拨付市就业服务中心后,市就业服务中心在10个工作日内将资金直接拨付到家庭服务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