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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 索引号 729020221121145617
  • 成文日期 2019-05-2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9-05-27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技能人才服务科
  • 生效日期 2019-05-2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725198
  • 失效日期 2024-05-31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2024-05-31
  •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青西新人社发〔2019〕1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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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发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人才强区战略,健全技能人才引进和培养奖励制度,打造技能人才集聚高地,为全区新旧动能转换提供坚强有力的技能人才支撑,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关于鼓励人口人才发展的十六条意见》(青西新管发〔2019〕23号)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实施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以下简称技能补贴)政策旨在吸引更多优秀高技能人才来新区就业、创业, 解决新区紧缺技能型人才问题。

    第三条  技能补贴的审核发放工作,在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组织实施。


    第二章 补贴对象和申报条件


    第四条  技能补贴对象为2019年5月27日以后,在新区行政辖区内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就业或创业的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含高级工、技师和高级技师)。

    第五条  技能补贴申报人员, 须具备以下申报条件:

    (一)新引进高技能人才年龄原则上在50周岁及以下。

    (二)申报人员所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专业工种须在《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人社部发〔2017〕68号)范围内,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平台确认。

    (三)在新区行政辖区(不含青岛保税港区)内单位就业或创业,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一年及以上,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一年。

    (四)申报人员申报补贴时需具有本区户籍。

    (五)对同时拥有多个申报技能补贴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补贴按照就高原则,不重复享受。

    (六)已按规定享受过青岛市高校毕业生在青就业住房和生活补贴的,不再重复享受技能补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发放技能补贴:

    (一)本人存在违法、违纪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二)因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离开本区的;

    (三)不能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

    (四)其他不适合发放的情形。


    第三章 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第七条  补贴标准。对符合条件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分别给予每人每月500元、1000元、1500元的技能补贴。

    第八条  补贴期限为36个月。

    第九条  补贴资金从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四章 申报流程


    第十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申报。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包括申请、审核、公示、资金拨付等环节。

    (一)申请:申请单位须在每年5月和11月份提交申报材料,区人社部门每半年组织集中办理一次技能补贴申报。

    (二)审核: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审核。

    (三)公示: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将审核通过名单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予以通过。

    (四)资金拨付:经公示无异议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向区财政部门申请补贴资金,区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至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十二条 申请单位需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诚信申报承诺书;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三)青岛西海岸新区新引进高技能人才技能补贴基本情况汇总表(一式三份及电子版);

    (四)用人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复印件;

    (五)申报人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户口簿原件。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对申报材料不属实的,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取消个人及申报企业申报资格并不得再次申报。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2019年5月27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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