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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 索引号 729020221121151202
  • 成文日期 2019-08-15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19-08-15
  • 政策咨询部门 西海岸新区人社局就业创业与平台建设办公室
  • 生效日期 2019-08-15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36077
  • 失效日期 2022-12-31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2022-12-31
  •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人社发〔2019〕16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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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现将《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根据《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7〕27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稳定和扩大就业的实施意见》(青政发〔2019〕10号)、《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16〕12号)、《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明确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8〕8号)、《关于进一步简化流程优化服务加快落实就业创业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青人社规〔2019〕11号)和《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助推新旧动能转换进一步做好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办发〔2018〕14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坚持政府推动、社会支持、市场导向、统筹规划、整合资源、合理布局的原则,采取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元化投资方式进行建设,以培育创业主体为目标,以创业带动就业为主线,以创业服务为手段,培育扶持一批特色突出、功能完善、承载能力强,具有一定辐射带动作用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创业环境和创业服务。

    创业孵化基地是指以培育扶持初始或初创期创业实体为主要目标,并为之提供相关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滚动孵化创业实体功能的创业载体;创业园区是指面向初创期和成长期创业实体,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开展相应创业服务,形成的具有创业实体集群发展效应的创业载体。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含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奖补和管理。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规划布局、组织创建、评估认定、数据统计、监督管理等工作,负责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的推荐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结合当地产业布局和主导行业确定功能定位。其中,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具备以下功能和基本条件:

    (一)场地保障功能。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固定的办公场所、健全的创业扶持体系和财务管理等制度,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一定规模的生产经营场地、基本办公条件和公共服务空间,有相应的供电、供水、网络等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房屋租金减免、物业、宽带接入使用等费用减免支持。

    (二)创业孵化功能。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管理、退出等规章制度,能够组织具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人员入驻,并通过系列创业服务推动创办市场主体,提高市场竞争能力,提升创业成功率;入驻创业实体能够带动一定数量的人员就业,符合当地产业发展方向,产业特色鲜明。

    (三)创业服务功能。有为创业者提供服务的管理服务机构和相应的专职管理服务人员,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创业能力测试、开业指导、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风险评估、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综合创业服务,有条件的可引入风险投资公司;组织或协助开展创业指导,协助落实有关创业扶持政策。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除了具备以上功能外,还应具备市场推广功能,能够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市场策划、市场营销、项目推广等服务;具备事务代理功能,协助入驻创业实体开展法律、会计、审计、评估、专利、金融、企业管理、人才培养等服务,协助退出创业实体做好迁址、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工作。

    以上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还需注重发挥持续孵化功能,建立创业实体退出机制,孵化期最长不超过5年,孵化期满后创业实体未退出的,不再继续享受创业孵化基地扶持政策。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应具有合法产权或租赁使用权,与创业实体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入驻面积、入驻时间、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报主体的成立日期为2015年1月1日(含)后,以营业执照或有效注册登记证明时间为准,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方式的申报主体不纳入申请范围。

    第六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一)区级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35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5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3.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主要吸纳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新技术研发应用、文化创意、教育培训、家庭服务业、公益组织、军转创业、农民合作社、乡村旅游、专业合作社、种养大户、家庭农场、建筑业小微作业等新兴业态和国家鼓励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的创业实体占入驻实体总数达到80%以上的,或对于安置残疾人、贫困人员、军转人员等重点群体就业占就业总数达到50%以上的(以下简称为:达成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条件的),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30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20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户数放宽到20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70人。

    4.创业孵化基地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

    (二)区级创业园区:

    1.入驻创业实体4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50人以上。达成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条件的,可放宽到入驻创业实体3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人以上。

    2.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第七条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除符合第五条规定的主要功能和基本条件外,还需具备下列认定条件。

    (一)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

    1.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

    2.入驻创业实体2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60人以上。

    3.达成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条件的,厂房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1500平方米,楼宇型基地建筑面积可放宽到750平方米;入驻创业实体户数放宽到15户,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人数放宽到40人。

    4.创业孵化基地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基地入驻率不低于85%。

    (二)街道(镇)级创业园区:

    1.入驻创业实体20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100人以上。达成对紧扣新旧动能转换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扶持条件的,可放宽到入驻创业实体15户以上,创业和稳定吸纳就业70人以上。

    2.创业园区有较强的成长性、可持续性,具备创业指导条件,围绕园区产业发展和创业需求,定期组织开展创业指导。

    第八条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者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创办实体处于规定的期限范围内,创业者须通过所创实体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稳定吸纳就业是指创业者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照青岛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缴纳标准,通过所创实体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基地入驻率是指已入驻创业实体使用厂房楼宇面积(含公共服务区域)占创业孵化基地厂房楼宇孵化总面积的比率。

    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是指工商注册登记(或相关部门出具的有效注册登记证明)地址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内、注册登记时间为3年内的创业实体。对创业者申请入驻创业孵化基地(园区)前已有创业实体的,将入驻在创业孵化基地(园区)的创业实体纳入认定和奖补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建筑面积是指房屋建筑权属证书标识的建筑面积或具备测绘资质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标识的建筑面积。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公共创业服务区域(含直接管理人员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第三章  评估认定


    第九条  2019-2022年,评估认定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年不超过5个,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年不超过10个,其中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大学生创业园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返乡创业园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各占一定比例。

    第十条  评估认定程序。申请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应向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申请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直接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组织进行评估认定。其中,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创业实体中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申请认定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和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创业实体中返乡农民工以及农村青年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申请认定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和返乡创业园区;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入驻创业实体中退役军人创业者所占比例超过50%的,可申请认定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和退役军人创业园区。

    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各申报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并进行现场核实,符合条件的,以正式文件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对申报单位及有关材料进行复审评估,并进行实地考察,经考察无异议的,在青岛就业网或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等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为“西海岸新区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大学生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返乡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并授牌;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为“西海岸新区××街道(镇)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街道(镇)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街道(镇)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街道(镇)大学生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街道(镇)返乡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街道(镇)返乡创业园区”、“西海岸新区××街道(镇)退役军人创业孵化基地、“西海岸新区××街道(镇)退役军人创业园区”并授牌。


    第四章  扶持奖励


    第十一条  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入驻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创业孵化绩效等因素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从区促进就业资金中列支或按青岛市资金列支政策要求列支;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资金由街道(镇)财政资金列支。奖补资金主要用于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就业创业服务、租金减免以及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管理运行经费。

    第十二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标准:

    对区本级直接认定的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最高300万元奖补,每年最高奖补100万元,奖补期限为3年,其中评估认定后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补90万元,以后每满1年根据评估复审结果给予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为每年35万元,经评估复审达到区级认定标准的,按年度给予拨付。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35万元,其中在区级认定标准基础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吸纳就业人数每新增1人给予2000元绩效奖补;每新增500平方米孵化面积给予10万元绩效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孵化期不少于两年)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绩效奖补。奖补额度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审核后确定。

    第十三条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奖补标准:

    对经认定的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给予最高200万元奖补,奖补期限为3年,其中评估认定后第一年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以后每满1年根据评估复审结果给予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基础奖补为每年25万元,经评估复审达到街道(镇)级认定标准的,按年度给予拨付。绩效奖补每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5万元,其中在街道(镇)级认定标准基础上,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吸纳就业人数每新增1人给予2000元绩效奖补;每新增300平方米孵化面积给予6万元绩效奖补;创业孵化基地(园区)每新增1户创业实体孵化成功(孵化期不少于两年)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满6个月以上的给予3万元绩效奖补。奖补额度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委托第三方评估审核后确定。

    第十四条  对经认定的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每年由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或委托第三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认定条件、认定程序、奖励要素等组织动态复查,经复查合格的,按规定拨付当年奖补资金;复查不合格的,取消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资格,不再予以拨付奖补资金。

    第十五条  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采取差额奖补机制,对同时被认定为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按照就高原则,奖补资金不重复发放。对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被评为各类创业载体、孵化器、众创空间、产业园区、扶贫基地等其他纳入财政资金奖补项目的,不重复奖补。对在其他奖补政策扶持期限内又被认定为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不重复奖补。同一处地点不能重复申报同等级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享受奖补政策期满后,根据创业孵化效果可享受最长3年的创业孵化补贴。创业孵化补贴每年组织实施一次。

    第十七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领创业孵化补贴时正常经营,具备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对应等级的认定标准。

    第十八条  区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创业孵化补贴,每个基地(园区)每年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九条  区级创业孵化补贴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其中,基础奖补50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后具备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区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基础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50万元,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请补贴前1年内创业孵化绩效,按照以下标准核定:(1)入驻创业实体总量超过区级认定标准的,按照每超过1户创办3年内的创业实体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2)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总人数超过区级认定标准的,按每超过1人给予2000元绩效奖补。(3)入驻创业实体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入驻创业实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户1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4)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孵化期不少于两年)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且吸纳就业1人及以上的,按照每户5万元给予绩效奖补。

    第二十条  街道(镇)级创业孵化补贴包括基础奖补和绩效奖补。其中,基础奖补25万元,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经评估后具备基本功能,创业孵化面积、入驻创业实体户数、吸纳就业人数总量达到街道(镇)级认定标准的,给予基础奖补。绩效奖补最高不超过25万元,根据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申请补贴前1年内创业孵化绩效,按照以下标准核定:(1)入驻创业实体总量超过街道(镇)级认定标准的,按照每超过1户给予2万元绩效奖补。(2)入驻创业实体吸纳就业总人数超过区级认定标准的,按每超过1人给予2000元绩效奖补。(3)入驻创业实体在国内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科创板或境外首发上市的,按每户2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入驻创业实体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蓝海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按每户10万元给予绩效奖补。(4)入驻创业实体孵化成功(孵化期不少于两年)迁出基地(园区),仍在青岛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满6个月以上的且吸纳就业1人及以上的,按照每户5万元给予绩效奖补。

    第二十一条  区、街道(镇)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新建、改建、扩建、租赁、装修等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不享受上述奖补政策,未利用财政预算管理资金保障运营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可享受上述奖补政策。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发展改革、工业信息化、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实现创业载体信息互通、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奖补。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信息统计制度,将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以及入驻创业实体有关信息录入市公共就业一体化信息系统,定期对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建设运营进行统计调度,通报工作情况。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建立信息统计、定期抽查、资金扶持、监督考核等制度,强化区级、街道(镇)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管理,积极争创市级及以上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和创业示范园区。

    第二十三条  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应合理规划布局,避免重复投资、资源浪费。已认定的各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要健全规章制度和基础台账,确保入驻创业实体数、吸纳就业人数、劳动合同签订、参保缴费、政策兑现、跟踪服务等记录真实、准确、规范;要按照公开透明、公平公正、标准统一的原则,通过专家评审方式选取入驻创业实体、核定入驻面积,并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要加强对入驻创业人员的管理,督促其守法经营,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地、园区管理规定,由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对其提出整改意见,整改不到位的,予以清退;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确保奖补资金使用合规合法;定期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运营情况及相关数据资料;按规定悬挂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标识,对政府出资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委托第三方运营管理的,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采取公开竞争方式确定运营管理服务机构。

    第二十四条  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同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由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评,重点考评其持续发展能力、奖补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和创业扶持政策落实情况,对经年度考评不合格,或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或创业园区资格并追回奖补资金:

    (一)不服从各级主管部门管理的;

    (二)虚报孵化面积、孵化人数、经营收入、带动就业人数等奖补指标以及违反规定使用奖补资金的;

    (三)改变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主要功能,不具备创业孵化功能的;

    (四)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违法违规经营,或允许入驻创业实体违法违规经营的;

    (五)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被孵化对象投诉查实3次以上,没有及时整改的;

    (六)不能为入驻创业实体提供入驻时承诺的各项服务的。

    第二十五条  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对同级创业孵化基地和创业园区的认定监管,对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采取虚列提报内容、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的,一经发现,报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纳入负面清单,取消其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园区资格,追回奖补资金,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要强化奖补资金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奖补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及时通报有关情况,对违规使用奖补资金的单位和个人,存在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奖补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奖补资金使用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奖补资金的;

    (五)其他违法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根据政策情况结合本区实际适时调整。原规定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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