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各镇街、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
为深入推进新时代和谐劳动关系构建工作,充分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青人社字〔2022〕36号,以下简称《评价管理办法》)、《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开展2023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工作的通知》要求,现就开展2023年市级和谐劳动关系评价和复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价和复核范围
复核范围:2020年获评的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二、评价方法步骤
评价工作采取自下而上的方法进行,分为自评申报、组织评价、民主测评、调查评估、公示公告等。
1.申报评价的企业按照《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RS001—2019),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申报表》(附件1—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表》(附件1—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
2.申报评价的工业园区参照山东省《省级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标准》(DB37/T4076—2020),开展自我评价,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申报表》(附件2—1)和《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评价表》(附件2—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以上申报材料报送: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188号2号楼201,电子版发至邮箱:hd86988833@163.com。
电话:0532—86988833,联系人:杨小林。
(二)组织评价。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收到评价申报材料后,按照评价标准和《评价管理办法》的要求,了解单位真实情况,进行测评打
分,组织实施满意度民主测评,完成组织评价,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2022年和本年度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培育验收达标的企业,可不再进行组织评价。
(三)调查评估。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组织评价的结果,对申报评价的企业、工业园区进行调查评估。调查评估通过书面审查、实地抽查等方式进行。
(四)公示公告。调查评估结果与组织评价得分相符的,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认定“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或“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并向社会公告。
(一)2020年获评的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填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申报表》(附件3—1)、《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复核评价表》(附件3—2),履行相应民主程序。请于2023年6月30日前将以上复核材料报送:西海岸新区水灵山路188号2号楼201,电子版发至邮箱:hd86988833@163.com。
电话:0532—86988833,联系人:杨小林。
(二)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根据《评价管理办法》要求,按照《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评价标准》(DB3702/FWRS001—2019),对2020年获评的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开展复核。对经复核组织评价达到80分以上且不存在否定情形的企业,报市三方办公室备案。
(三)市三方对各区(市)三方提报备案的企业,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面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无异议后,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认定,并向社会公告。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此申报和复核工作,及时通知辖区内所属企业申报或复核(复核名单见附件3—3)。
(二)要广泛宣传和谐劳动关系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加强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引导鼓励企业、劳动关系从业人员和职工积极参与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活动中来,努力营造新区劳动关系对方共建、人人参与、和谐共赢的良好范围。
(三)按照《评价管理办法》规定,市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工业园区有效期三年,实行动态管理。命名后发现存在取消和谐认定情形的,取消和谐认定。
(四)经认定或保留“青岛市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按照青岛市相关规定享受激励政策。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5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