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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一次性创业补贴申领办事指南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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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创业补贴


一、现行政策依据:《关于做好创业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6号)

二、政策申请范围:2013年10月1日及以后,法定劳动年龄内的下列人员,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创办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不含通过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方式创业的创业实体),可按规定申领创业补贴。首次创办,指创业者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首次登记注册创业实体。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办理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本市户籍创办创业实体前符合失业登记条件的解聘备案人员。

2.大中专毕业生。指毕业5年内且在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以及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3.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处于未就业状态、毕业5年内且取得高级及以上职业技能评价等级、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毕业年度在校生。

4.脱贫享受政策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指创办创业实体时在本市乡村振兴部门登记管理的相应人员,以及东西部协作地区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5.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创办创业实体时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离岗或在职创业的本市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6. 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且创办创业实体后6个月内与原单位办理解聘备案、将就业及社保关系转移至申领补贴创业实体的人员。

其中,对创办小微企业的,申领创业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各类人员。

三、政策申请条件:

1.申领范围内的创业者创办的创业实体,须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1年以上,且在申领补贴时创业实体处于正常经营状态。

2.申领创业补贴时,创业者本人须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实体带动就业并为招用人员缴纳职工社会保险12个月及以上的可增加补贴。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创业者,可创办创业实体后在我市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12个月及以上;创业者本人属于休学创业的普通高校大学生,应办理休学手续,可不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属于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业者本人可不在创业实体办理就业登记、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在补贴申领及审核过程中,申领单位法人或负责人及其招用人员均应处于职工社会保险费在缴状态。

4.申领创业补贴人员,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一个创业实体(以统一社会用代码为准)或同一个创业者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

四、政策标准:创办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创业实体的,创业补贴标准为6000元;创办小微企业的,创业补贴标准为12000元。符合创业带动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条件的,按照每个岗位2000元标准以及申领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增加补贴额度。以上创业补贴累计不超过30000元。

五、政策申请流程:申请机构通过人社局官网或者注册地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申请,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初审,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进行复审,区人社局进行终审。

六、资金支出渠道及比例: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进行分担。

七、申请材料:大中专毕业生、技工院校毕业生还应提供毕业证书原件;留学回国及台港澳高校毕业生的,还应提供教育部学历认证材料;普通高校休学创业大学生还应提供休学相关材料;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还应提供离岗协议相关材料。

八、办理地点: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站(http://hrss.qingdao.gov.cn)或注册地街道(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现场申请。

九、政策咨询电话: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0532-86882653,各镇街人社服务中心电话(详见青岛西海岸新区镇(街道)人社服务中心联系地址及服务电话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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