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政策依据
《关于做好用人单位吸纳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落实有关工作的通知》(青人社发〔2022〕4号)
二、政策范围
1.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经本市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用人单位(不含机关事业单位)。
2.青岛行政区域内,招用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的小微企业。
三、政策条件
申领对象申领补贴时,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办理就业登记、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招用人员含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有雇工个体工商户负责人以及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自用职工。
2.用人单位为招用人员正常缴纳职工社会保险。其中,对申领补贴时用人单位与招用人员已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可申领补贴至劳动关系解除或终止当月;对招用本单位原职工的,解聘备案时间距再次签订劳动合同时间须间隔6个月及以上,且期间未在本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
3.用人单位一次最多可申领前12个月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含申领当月)。
四、政策标准
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部分),月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上年度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费金额。
五、补贴期限
1.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以下统称“三项补贴期限”)累计计算,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2.小微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3.同一就业困难人员被多个用人单位招用的,或同一高校毕业生被多个小微企业招用的,补贴期限累计计算。
六、政策申请流程
申请机构通过人社局官网或者注册地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申请,街道(镇)人社中心进行初审,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创业服务科进行复审,区人社局进行终审。
七、资金支出渠道及比例
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