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现行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青岛市创业担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青人社规[2020]6号)
二、贷款范围
(一)个人借款人范围。
1.登记失业人员。指本市户籍城乡登记失业人员,以及在本市用人单位连续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并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失业登记的非本市户籍常住人员。申请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时已创办实体并未在其他单位就业的城镇常住人员视同城镇登记失业人员。
2.就业困难人员。指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
3.大中专毕业生。指未就业的毕业5年内大中专毕业生、毕业年度在校生,含服务基层项目大学生、留学回国及港澳台高校毕业生。毕业年度是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
4.技工院校毕业生。指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5年内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全日制毕业生,以及取得高级工、预备技师职业资格的毕业年度在校生。
5.在青高校在校生。指在青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研究生培养单位)就读的在校学生。
6.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指纳入国家、省、市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的贫困人口(含脱贫享受政策人口)。
7.返乡创业农民工。指户籍地为本市镇及以下,曾离开户籍所在镇,有在外务工经历,目前正在户籍所在区市的创业人员。
8.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择业军转干部、复员干部(不含政策性安置就业或已被各类机关企事业单位正式招录用的退伍军人)。
9.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指按照相关文件明确的钢铁、煤炭等行业化解过剩产能企业下岗职工。
10.农村自主创业农民。指户籍及创业地均在本市镇及以下的人员。
11.刑满释放人员。指刑期执行完毕或假释考验期满的本市户籍服刑人员。
12.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指按规定带着科研项目或成果,在本市离岗或在职创业的乡镇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13.港澳台来青创业青年。指港澳台地区年龄在20岁到45岁之间的来青创业的人员。
14.网络商户。指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且稳定经营、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的其他符合条件创业人员。其中,妇女及残疾人纳入重点服务范围。
(二)小微企业借款人范围。申请创业担保贷款的小微企业应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依法注册登记,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有关规定划型标准确定的小微企业(不含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借款人需具有法人资格。
三、贷款条件
(一)个人借款条件。上述范围人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申请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
1.借款人在青岛行政区域内创办个体工商户、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事务所等各类创业实体,取得营业执照等有效资质。
2.借款人在创业实体或其非法人分支机构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其中,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缴纳灵活就业人员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在青高校在校生不需办理就业登记和缴纳社会保险。
3.借款人须为创业实体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合伙企业为执行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为投资人)。
(二)小微企业借款条件。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申请借款前12个月内(以借款申请日为准)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见附件,下同)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1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8%)以上,与招用人员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无拖欠职工工资等严重违法违规信用记录的,可按规定申请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
四、贷款额度
(一)个人贷款额度。从事个体经营的,可申请最高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且合伙人、组织成员符合借款人条件的,按照每名符合条件人员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其他各类创业实体的,根据吸纳就业情况可申请最高6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其中,贷款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1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3个月及以上;贷款额度在40万元以上的,至少吸纳2名符合条件人员就业,在创业实体内办理就业登记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
(二)小微企业贷款额度。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小微企业申请贷款前12个月内新招用符合条件人员数量,按每人30万元的标准核定,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五、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对按期还本付息的借款个人和企业,还款后可继续提供贷款担保和贴息。
(一)个人贷款期限。个人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3次。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3年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剩余法定劳动年限。
(二)小微企业贷款期限。小微企业贷款期限一次最长不超过2年,累计不超过3次。
六、贷款利率、贴息
(一)贷款利率。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新发放的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利率可在贷款合同签订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基础上最高加50个基点。实际贷款利率由经办银行根据借款人或借款企业的经营状况、信用情况等与借款人或借款企业协商确定。其中,低于一年期(含一年)的贷款利率由借贷双方参照一年期LPR确定;超过一年期的贷款,由借贷双方选择参照一年期或五年期LPR,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二)贷款贴息。
1.个人贷款贴息。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期限给予全额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2.小微企业贷款贴息。根据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2020年12月31日前受理的小微企业贷款,由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贷款利率50%给予贴息;2021年1月1日起,受理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贷款利率的200个基点给予贴息。
创业担保贷款逾期息、罚息及小微企业创业带动就业岗位稳定度低于50%的,不予贴息。贷款期内个人借款人终止创业或到其他单位就业,剩余期限内不予贴息。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创业担保贷款实行按季度贴息。个人或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符合贴息条件的,经办银行于每季度末月结息日后3个工作日内将个人或小微企业付息信息传送至贷款受理区(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银行信息导入市就业信息系统,并在5个工作日内对借款人贷款后有无其他单位就业及小微企业吸纳就业情况进行核实,核定应贴息金额。经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后将应贴息资金拨付借款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借款企业银行账户。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距离贷款期满不足3个月的,贷款期满后给予贴息;距离贷款期满3个月及以上的,按本办法规定贴息。
七、办理流程
1.贷款办理流程:申请机构通过人社局官网或者直接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中心进行申请,创业服务科进行资格审核,后由担保中心对反担保资格进行审核,后由贷款经办银行进行贷款额度及风控审核,具备放款条件后会同担保中心进行合同签订后予以发放贷款。
2.贴息办理流程:借款人无需申请,由经办银行每季度末20日后将应贴息的人员名单及贴息金额录入贷款经办业务系统,创业服务科对名单中人员的就业登记、是否中止创业、社会保险是否正常缴纳等内容进行审核,后由区人社局进行终审。
八、贴息资金支出渠道及比例
市、区两级财政资金,按1:1比例进行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