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职称制度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规范职称评审工作,严肃评审纪律,维护职称评审公平公正,营造风清气正的人才评价环境,根据《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及省、市职称评审工作有关要求,现就规范做好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申报主体责任
申报人员应严格遵守职称评审有关规定,如实填报申报信息,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按规定签署职称申报诚信承诺书。严禁提供虚假材料、虚构业绩成果、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论文造假代写、伪造学历资历等违规行为。
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规定撤销取得的职称,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并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按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二、严格落实用人单位审核责任
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审核推荐主体责任,坚持“谁审核、谁签字、谁负责”,认真审核申报人员资格条件、学历资历、岗位一致性、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继续教育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不得出具虚假证明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推荐。
要严格落实职称申报公示制度,对申报人员基本信息、学历资历、业绩成果、推荐意见等情况(有保密要求和涉及个人隐私的除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未经公示、公示有异议且未经核实处理或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得推荐申报。对审核把关不严、违反评审政策和程序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三、加强全过程监督管理
各有关单位要进一步健全职称评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全过程监督。对群众举报或者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调查核实,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坚持职称评审责任追究制度,对职称申报、审核、推荐、评审等各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负责”的责任机制,切实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信力。
四、谨防违规中介和虚假宣传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相关政策、通知及评审信息均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正式发布为准。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未委托任何中介机构、培训机构或服务机构开展职称评审代理服务,任何以“职称保过”“代办职称”“内部渠道”等名义开展的宣传均属虚假宣传。请广大专业技术人员提高防范意识,通过正规渠道申报职称,切勿轻信虚假宣传,谨防上当受骗。
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职称评审工作,认真组织政策宣传,加强申报指导,严格审核把关,确保2026年度职称评审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附件:职称申报必读
青岛西海岸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附件
职称申报必读
一、申报材料要真实,否则后果很严重
(一)申报人对其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撤销其职称,并记入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0号)
(二)专业技术人员在职称评定等工作中的弄虚作假行为,将作为失信信息予以记录。信用状况不良的个人、单位或组织,将在行政监管、行政便利、财政资金申请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和惩戒。(《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4号)
(三)专业技术人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时,凡有填报假材料,提供假数据、假成绩、假论文、假成果、假证明或伪造学历、任职年限等情况之一的,取消当事人申报晋升的资格;已骗取了专业技术资格的,由审核部门予以取消;已被聘任职务的,由聘任单位领导予以解聘;自查实之日起五年内不准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并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四)有关单位和个人为专业技术人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给予责任单位和个人通报批评,并对直接责任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属于专业技术人员的,五年内不准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五)实行职称申报诚信承诺制度。申报人在提交职称申报材料时应同时签订个人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等进行承诺,承诺不实的,3年内不得申报评审职称。申报人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1.明知不符合职称申报条件仍故意通过虚假承诺、伪造信息等手段进行申报;2.在职称评审中提供虚假材料、论文造假代写、剽窃他人作品或者学术成果,业绩成果不实或者造假等;3.在职称申报评审中存在说情打招呼、暗箱操作等不正当行为;4.其他违规行为的。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申报人通过上述违规行为取得的职称,一经核实即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评审单位予以撤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
二、审核把关应严格,渎职失责受追究
(一)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应当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职称评审管理权限逐级上报。申报人所在工作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二)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按照申报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条件的,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未依法履行审核职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予以批评教育,并责令采取补救措施;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四)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人员存在下面违规行为之一的:1.未按规定对职称申报评审材料进行审核;2.未按规定选取评审专家,违规对外泄露评审专家信息,应当通知评审专家回避的未及时处理;3.私自接收职称评审材料;4.违规对外泄露职称评审内容;5.应当回避时未及时申请回避;6.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他人职称评审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7.利用职务之便违规为有关中介等社会机构提供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8.其他违规行为。记入诚信档案库,记录期限为3年,记录期限内不得从事职称评审相关工作,依法予以通报批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4〕56号)
三、评审程序须合法,违规越权不可为
(一)国家对职称评审委员会实行核准备案管理制度。职称评审委员会备案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应当重新核准备案。职称评审委员会未经核准备案、有效期届满未重新核准备案或者超越职称评审权限、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职称评审权限或者超越权限和范围的职称评审行为不予认可;情节严重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取消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单位职称评审权,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 第40号)
(二)擅自扩大评聘范围,为不属于评聘范围的人员,申报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给予负有责任的部门(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纠正,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至撤销职务的党纪处分或警告至撤职的行政处分。(《关于对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工作中违反政策纪律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青人社发〔201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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