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行政、合规经营是行政主体和市场主体的基本遵循与行为准则。本指引旨在通过规范行政行为、引领合规经营,形成“政企协同、合规共赢”的良好发展格局,共同优化新区法治化营商环境,为新区高质量发展探索新路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合规经营,持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青岛西海岸新区实际,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适用于青岛西海岸新区各级行政执法单位,以及在新区范围内依法登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市场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第三条 以行政执法单位自身合规示范引领,带动市场主体全面合规,实现政企协同、合规共赢。
第二章 行政执法单位合法示范与合规指引
第四条 行政执法单位应当按照《行政执法监督条例》《行政执法人员行为准则》的要求带头合规、规范执法,发挥示范引领作用,推动全域合规。
(一)坚持依法履职,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正当、合法适当原则,确保执法主体适格、执法人员合格、执法行为合法。
(二)坚持规范用权,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及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明执法风纪仪容,维护行政执法形象。
第五条 秉持服务型执法理念,将普法、释法、指导作为行政执法的前置程序,做到服务在前、执法在后。
(一)事前普法指引。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开展前,主动向市场主体告知法律依据、合规标准和常见违法情形,做到“先普法后执法、先指导后检查”。
(二)事中说理释法。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环节,要阐明违法事实、证据依据、裁量理由和法律后果,同步开展合规指导。
(三)事后帮扶回访。对受到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强制的市场主体,主动提供合规指导,帮助企业查找根源、完善制度、修复信用。
第六条 强化精准监管与合规指导融合,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一)构建以信用为基础、以风险为导向的分级分类监管体系,合理确定监管频次与抽查比例,推行差异化监管和综合查一次,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二)全面实行扫码入企制度,从严规范涉企检查行为,坚决遏制违规检查、多头检查、重复检查。
(三)编制并公布涉企合规风险清单、高频违法事项清单、合规指导清单等,为市场主体提供清晰合规指引。
(四)推行行政执法文书与合规指导建议书同步送达机制,推动执法方式由“以罚代管”向“惩防结合、源头治理”转变。
第七条 推行柔性执法,强化合规正向引导,实现市场主体自我规范、健康发展。
(一)行政执法直接影响市场主体权利义务且不属于必须立即执行的,应当先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促使其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纠正错误。符合法定情形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给予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二)支持市场主体建立运行有效合规管理体系。对通过合规管理主动发现、主动向行政执法主体报告违法违规行为或合规风险隐患,并积极采取合规整改、完善内控制度,符合法定情形的,行政执法单位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从轻、减轻或不予处罚相关裁量规定,依法予以考量适用。
第八条 健全执法监督制约机制,畅通政企沟通渠道,依法保障企业合法权益。
(一)主动接受企业和社会监督,健全行政执法纠错、投诉反馈机制。对执法不规范、违规检查、滥用职权、粗暴执法等行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二)建立政企沟通与合规服务机制,畅通企业政策咨询、执法申诉、意见建议渠道,及时受理、高效回应、闭环处置企业合规诉求,提供精准合规指导。
第三章 市场主体依法合规经营
第九条 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构建常态化合规管理机制,全面提升企业合规经营能力。
(一)依法完成登记注册、股东及相关事项备案,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治理结构规范、关键岗位人员依法履职。
(二)建立健全内部合规管理制度,将合规要求融入公司章程、岗位职责、业务流程与绩效考核,推动实现全员、全流程、全链条合规。
第十条 厚植自主合规经营理念,对标高标准经贸规则,完善合规风险防控机制,保障经营活动规范健康发展。
(一)自觉强化法治思维与合规意识,主动学习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经贸规则等。
(二)积极对标GB/T 35770-2022/ISO 37301:2021合规管理体系标准,提升合规经营能力。
(三)根据行业特性、企业规模和发展阶段,构建合规风险识别、评估、预警、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合规自查与法治体检。
第十一条 有效运行合规制度,珍视信用状况,实现诚信经营与良性发展。
(一)主动排查经营合规风险,对发现的问题立行立改,防范违法违规后果发生或扩大。
(二)自觉维护信用记录,主动规避严重违法、拒不整改、虚假合规等负面情形,配合信用监管、开展信用修复。
第四章 政企协同机制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单位要将合规指导服务置于行政许可、备案、检查、强制、处罚等行政管理行为之前。健全与市场主体的常态化沟通机制,以服务促合规、以指导强协同;先服务后执法,推动行政执法从“事后惩戒”向“事前预防”“事中优化”转变。
第十三条 市场主体可根据实际情况分类分阶段完善全生命周期、全流程管理、全产业链联动的合规制度,积极响应行政执法单位的合规指引与风险提示,推动上下游协同规范,形成共建共享、协同高效的合规生态链。
第十四条 政企同向发力、双向赋能,打造合规共同体。
(一)共建共享。行政执法单位与市场主体共同倡导合规文化,共享合规知识与风险信息,构建亲清统一、相互促进的新型政商关系。
(二)协同共治。政府以自身合规作表率,企业以自主合规强内功,双方共同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三)标规并进。行政执法标准化与市场主体经营规范化协同建设,实现政企双方行为可预期、风险可防控、成本可降低。
(四)互利共赢。通过政府合规示范引领与企业合规自我约束,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区域整体竞争力,实现依法行政与合规经营的双赢格局。
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合规激励与示范推广机制,营造尊法守信、合规为荣的良好生态。
(一)在行政许可、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荣誉推荐、政策扶持等方面探索建立合规正向激励机制,对合规示范市场主体依法给予支持。
(二)加强合规文化培育与宣传引导,推动形成政府依法行政、企业依法经营、全社会崇尚合规的浓厚氛围。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指引属于行政指导,旨在引导行政执法单位依法履职、强化合规指导,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守法、合规经营,推动形成政企协同、合规共赢格局;充分尊重市场主体合规建设的自愿性与资源配置自主权,不以任何形式增加市场主体经营成本,不增设或减损市场主体法定权利义务,不替代行政执法单位依法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七条 本指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2026年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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