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1月21日7时30分许,朱某在青岛西海岸新区某医院门诊大厅内,被一名推病床的女性(以下简称“撞人者”)碰撞腰部后摔倒在地。经医院诊断,朱某为腰部损伤、腰椎压缩性骨折、T12椎体压缩性骨折等,需住院手术治疗。事发后,撞人者离开现场,朱某当即报警。警方通过调取监控录像,锁定撞人者蒋某并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因急需手术费用,朱某提出2万元的赔偿请求,但遭蒋某拒绝。朱某多次索赔无果,遂于2025年12月8日向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求助。
中心经审查认为,朱某家庭经济困难,符合法律援助受理条件;但因案件缺乏撞人者蒋某的准确身份信息,暂时无法直接启动诉讼程序。故在受理时,中心在帮助朱某主动对接联系办案派出所,明确可凭法律援助公函等手续查询蒋某信息后,依法将案件指派山东漫森(青岛)律师事务所马苏伟律师办理。
马律师素以服务热忱、专业细致著称,深受受援人信赖与好评。接受指派后,马律师第一时间会见朱某,详细了解案情并办理授权委托手续。随后,马律师联系派出所,调取事发当日的报警记录,成功获取了蒋某的身份信息,并迅速协助朱某完成立案。案件立案后,马律师又主动与办案法官沟通,申请调查令,调取了被告的联系方式以及事发当日的医院监控视频,既保障了诉讼文书的有效送达,也确保了证据链的完整闭合。
因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原告的赔偿数额需以伤残鉴定结论为依据。马律师在开庭前依法向法庭提交了伤残等级鉴定申请书。庭审过程中,双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考虑到原告急需医疗费用、经济状况极度困难,而被告亦表达了调解意愿,马律师在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的前提下,积极促成调解,尽力争取最大利益。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同意以分期付款方式赔偿原告共计48000元。目前,原告已收到第一笔赔偿款25000元。
本案属于典型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的相关规定。律师通过报警记录、监控视频等证据,完整还原了事发经过,有效固定了被告的侵权行为及过错责任。被告在公共场所推行病床时,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直接导致原告受伤,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依法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在赔偿项目上,通常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以及可能的残疾赔偿金(本案因未完成鉴定程序而未予涉及)等。本案最终以调解方式结案,调解结果综合考量了原告的实际损失及后续治疗需求;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调解自愿、合法的原则,也避免了因诉讼周期过长导致原告无法及时获得赔偿、延误救治的不利后果。原告即受援人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并专门向中心及马律师分别赠送锦旗以表谢意。
本案充分彰显了法律援助制度对困难群体维权的“托底”保障功能。原告因伤陷入医疗困境且无稳定收入来源,西海岸新区法律援助中心及时指派律师,使其“打得起官司、拿得到赔偿”;同时,援助律师在办案中主动作为,立案后第一时间申请调查令、调取监控视频及被告联系方式,有效破解了“送达难”“举证难”问题,为案件顺利推进奠定了坚实基础。在原告急需用钱、被告有调解意愿的情况下,援助律师并未机械追求鉴定与判决,而是通过充分举证促成调解,使原告在较短时间内获得赔偿,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本案对公共场所侵权纠纷亦具有示范意义:一方面,提醒医院等场所的管理者及参与者,因疏忽造成他人损害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另一方面,也展示了受害人通过报警、调取监控、申请法律援助等途径实现有效维权的可行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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