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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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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

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进行了调整,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

                         2023年4月25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局政务新媒体管理,促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务新媒体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等法律法规及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新媒体是指“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或“青岛市黄岛区司法局”名义在第三方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信、微博、快手、抖音、今日头条等)上开设的政务账号或应用,以及自行开发建设的移动客户端等。

第三条局网络科负责政务新媒体后台运营工作,局研究室负责政务新媒体稿件安排等相关工作;由各科室(处、中心),各司法所开发的挂接到我局官方微信的小程序,由开发程序的部门负责小程序的运营维护及管理工作。

第四条可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互联网新闻生产发布资质和日常运营、维护能力的相关机构,承担政务新媒体日常运维工作。

第二章  开办整合与变更备案

第五条禁止任何个人以单位名义开办政务新媒体;不得以单位内设机构名义开设政务新媒体。

第六条开设、变更、关停、注销政务新媒体应严格履行审批备案程序,禁止未经审批私自开设。政务新媒体的备案,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新媒体备案登记表》(附件1)提交管委办公室并登录山东省政务新媒体备案管理系统平台进行备案

第七条政务新媒体因工作原因需要关停、注销的,须经本单位集体研究或主要领导同意,报管委办公室备案,并向社会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15个工作日。

第三章保密审查与安全管理

第八条政务新媒体信息实行“三审三校”,并填写《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政务信息发布审核签发单》(附件2),先审后发。供稿部门在提报信息前,应审核确认所提报信息无错漏字、无敏感和涉密信息、无舆情风险,完成初审后,提报部门负责人进行复审,复审通过后,提报部门分管领导终审经审核确认无误的信息,方可在政务新媒体平台发布。

第九条政务新媒体原则上应制作发布与本地本部门职责相关的政务信息,应当围绕中心工作,公开党委和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发布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推送重要部署执行和结果信息,公布民生实事项目进展情况。

第十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必须符合国家保密规定。不得发布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以及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内容;不得刊登商业广告或链接商业广告页面。原则上每周更新发布信息不少于1次。

第十一条 严格规范转载发布行为,原则上只转载党和政府以及有关主管单位确定的稿源单位发布的信息,并注明来源。国家、省、市发布的,需要社会公众周知的重要政策信息,应及时转载。鼓励政务新媒体加工制作原创类政务信息,原则上每两周至少发布1条原创信息。

第十二条政务新媒体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发布和政务舆情回应引导的重要平台,对涉及本地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热点问题等,应按程序根据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发布动态信息,及时正面回应。

第十三条政务新媒体发布的信息引发重大舆情的,由局研究室牵头,会同有关业务科室共同处理,切实做好舆情处置工作。

第十四条政务新媒体应畅通在线互动渠道,根据工作需要完善政府信箱、留言评论等互动交流渠道,依法依规与群众开展有效互动,认真做好公众留言的审看、处理、反馈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司法局政务新媒体管理办法》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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