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方: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黄岛区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庞琳
受委托方: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青岛市黄岛区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王成明
为进一步加强医保基金监管工作,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方与受委托方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山东省医疗保障基金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委托方现将其行使的医疗保障领域的全部行政处罚权、行政检查权委托给受委托方行使。
一、委托事项和权限
受委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方的名义履行下列执法职权:
(一)行政处罚权。依法①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医疗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处罚;②对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待遇的处罚;③对隐匿、转移、侵占、挪用医疗保险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处罚;④对用人单位不办理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登记、未按规定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以及伪造、变造登记证明的处罚;⑤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医疗救助基金的处罚。
(二)行政检查权。依法①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及医保经办业务开展监督检查;②医疗保险稽核;③对药品、医用耗材价格监测和成本调查及购销价格数量等资料的监督检查。
二、委托双方责任
(一)委托方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单位在委托权限范围内以委托单位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单位因违法导致案件错误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单位承担,委托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后,可以根据受委托人的过错责任大小,依法予以追偿;
3.对受委托单位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受委托单位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委托单位可以解除委托执法协议;
4.委托单位应组织受委托单位执法人员参加市政府法制部门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相关业务学习,并为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二)受委托方责任
1.受委托单位只能在委托权限和范围内以委托单位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受委托单位在履行行政执法行为时,必须出示有效的行政执法证件,并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3.受委托单位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实施委托单位委托的行政执法行为;
4.主动接受委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向委托单位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5.受委托单位以自己的名义执法或超越委托权限,乱实施行政处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委托单位自行承担。
三、委托期限
本次委托自2025年6月12日至2027年6月11日止。
四、其它事宜
(一)对委托事项实施中产生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委托方承担名义主体责任,受委托方应予以配合,指派工作人员出庭,提供相关工作材料。
(二)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期满需继续委托的,应重新签订委托书;委托期间因法律依据调整、执法体制改革等原因导致委托方无法继续委托的,本委托书自动终止。
(三)本委托书一式四份,委托方和受委托方各执一份,报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和西海岸新区司法局分别备案一份。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