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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xhaxqybj000200202000021
  • 成文日期 2021-04-2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无
  • 发布日期 2021-04-28
  • 政策咨询部门 基金监督科
  • 生效日期 2021-06-06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31866
  • 失效日期 2026-06-05
  • 有效性 失效
  • 废止日期 无
  • 【政策文件】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1〕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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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明确职责分工

    市、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分别负责各结算管理范围内查实的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的举报奖励工作。

    二、严格办理程序

      市、区(市)医疗保障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时限,依法依规查处相关举报,严格落实保密工作要求,依法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已查实的符合奖励规定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有关标准和程序 及时认真办理举报奖励。
      三、落实奖励资金

      市、区(市)医疗保障部门设立举报奖励资金,纳入同级政府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通知自2021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6月5日。

    ......

    (全文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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