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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765820210801141345
  • 成文日期 2021-07-28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1-08-01
  • 政策咨询部门 待遇资格科
  • 生效日期 2021-08-01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66186
  • 失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政策文件】关于进一步做好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保障工作的通知
    青医保发 〔2021〕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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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 (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局:

    根据省医保局、财政厅、卫健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纳入医保门诊慢特病管理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26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待遇保障政策的通知》(鲁医保发〔2021〕32号)文件,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肺结核、慢性病毒性肝炎等门诊慢特病病种保障工作通知如下:

    一、我市参保人原已按“结核病”“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3个病种申办门诊慢特病资格的,继续 保留其原病种名称,不再重新进行认定。

    二、自2021年8月1日起,新申请人员应按照省规定的“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等6个门诊慢特病病种进行申报。执行省统一的病种名称和认定标准,不再使用我市原3个病种名称和准入标准。

    三、“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等4个病种,不设医保统筹金年度支付限额。“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的统筹金年度支付限 额,继续保持原每人每年8000元的标准。申请时已诊断为 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和肝硬化或申办“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后进展至肝硬化,符合申办 “肝硬化”门诊慢特病病种条件的,不重复享受两个病种待遇。 

    四、我市二档缴费居民原已按3个病种申办以及按上述6个病种新申办门诊慢特病定点在三级医院的报销比例提高至60%,其他人员在各类定点医疗机构的报销比例不变。“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3个病种的门诊慢特病起付标准参照《关于完善社会医疗保险门诊慢特病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字〔2020〕15号)关于“结核病”的规定执行。非结核分枝杆菌病参照“肺结核”门诊慢特病病种管理。 

    五、“肺结核”“肺外其他部位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等3个门诊慢特病实行即时审批。“肺结核”“耐多药结核和广泛耐药结核”“慢性乙型病毒性肝炎”“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肝硬化(肝炎性)”等门诊慢特病,应选择传染病专科医院或有传染科的医院作为定点医院。 

    六、我市参保人原已按3个病种申办以及按上述6个病种申办的,实行门诊用药长期处方制度,对病情相对稳定的患者,一次处方量可以延长至12周。低保对象、特困人员、脱贫享受政策人员、边缘易致贫户和严重困难户,按规定享受居民大病保险倾斜性政策、医疗救助待遇。 

    七、本通知自2021年8月1日起实施。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1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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