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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
  • 索引号 765720220601152419
  • 成文日期 2022-02-1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2-02-14
  • 生效日期 2022-02-14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政策文件】青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鼓励发展 “两院一体”服务模式 推进农村长期护理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医保发〔2022〕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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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各定点护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照护服务资源,推动我市长期照护服务健康发展,扩大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受益面,根据《青岛市长期护理保险办法》(青政发〔2021〕6号)、《关于印发<深入推进全国医养结合示范省创建工作责任分工(2021-2022)>的通知》(鲁卫医养字〔2021〕5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农村地区鼓励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提高照护服务可及性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托基层医疗机构开展长护险工作

    (一)明确基层公立医疗机构服务责任。崂山区、西海岸新区、城阳区、即墨区、胶州市、平度市和莱西市(以下简称四区三市)辖区内政府举办的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全部纳入定点护理机构管理。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当依托现有家庭医生工作团队组建长护险工作团队,家庭医生工作、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长护险工作同时开展,依托本院医护资源或采取与养老机构合作的方式,2022年6月底前全部开展长护险业务,其所辖一体化卫生室均应参与长护险服务。

    (二)发展“两院一体”服务模式。鼓励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与不同主体举办的养老机构(敬老院、养老院,下同)开展合作,整合服务资源,共同承担长护险业务,原则上合作双方应为同一地址。对于合作双方非同一地址但位置相近,不影响正常开展工作的,经当地医保经办机构组织评估,符合管理要求的,可按“两院一体”服务模式进行管理。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与养老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区(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后,纳入定点护理机构协议管理。

    (三)支持民营护理机构向农村拓展业务。以“营造公平竞争环境”为导向,大力支持民间资本和社会力量参与长护险工作,鼓励民营护理机构深入街道(镇)和乡村社区开展长护险服务。民营护理机构可以与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以及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合作开展家护业务,支持社区嵌入式小微型养老护理服务机构发展。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或民营护理机构与乡村医生合作提供家护服务的,其执业医师、护士负责管理的家护病人数量可适当增加,视其服务能力、服务区域及服务对象分布情况,由区(市)医保经办机构评估后确定,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二、明确定点护理机构服务责任

    (一)配齐照护人员。定点护理机构应配齐医疗、护理和生活照料三支基本照护队伍,并根据需要配备专(兼)职康复、社工、心理等专业人才,不断拓展服务内容,提升服务品质。街道(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应加强对所属一体化村卫生室的监督管理,规范护理服务和长护险业务申报、结算等工作。

    ......

    (全文内容详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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