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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医保字〔2022〕46号)政策解读
发布日期:2022-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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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 成文日期 2022-10-18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医保字〔2022〕46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医保字〔2022〕46号)政策解读
  • 一、政策名称:

    《关于明确西海岸新区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西新医保字〔2022〕 46号)

    二、政策依据:

    《青岛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235号)、《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关于做好全省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鲁医保发〔2022〕24号)、《关于建立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的实施意见》(鲁医保发〔2022〕24号)、《关于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医保发〔2022〕 24号)等。

    三、政策出台背景:

    做好2023年居民医保筹资工作,保障参保居民医疗需求;明确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减轻用人单位缴费负担。

    四、享受主体:

    青岛市户籍居民、青岛市学籍学生、持青岛市有效期内《山东省居住证》的外地户籍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持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全市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失业人员。

    五、主要内容:

    (一)2023年度,暂不调整参保居民个人缴费标准。选择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继续按照每人每年462元的标准,选择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和少年儿童继续按照每人每年395元的标准,在校大学生继续按照每人每年150元的标准执行。同时,进一步提高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一档居民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850元,二档居民、少年儿童和大学生财政补助标准提高至770元。

    (二)规范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和待遇享受期

    1.自2023年1月1日起,参保居民未在上年集中缴费期内缴纳本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在缴纳当年度的个人缴费部分后,设置3个月待遇等待期(含缴费当月)。缴纳2022年居民医保,未及时参保缴费或中断参保缴费的居民,参保时仍按有关规定执行。

    2.为确保新区成年居民继续享受一档缴费标准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2023年新区成年居民个人缴费仍按二档标准执行,实行财政补助政策。

    3.《山东省居住证》持有人参加新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按照一档标准缴纳医疗保险费。

    4.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6个月内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的,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6个月的,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12月的,按普通居民缴费及享受待遇相关政策执行。

    (三)2023年1月1日起,新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费率仍按照《关于调整我市有关医疗保险政策的通知》(青医保发〔2021〕47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新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为8%(含生育保险),职工个人缴费比例为2%;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8.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9%。今后,将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和国家及省市医保待遇清单相关规定,适时进行费率调整。

    (四)根据省医保局有关要求,自2023年1月1日起,新区医保部门开设“失业金代缴医疗保险户”,在新区参保的由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该户办理职工参保、停保手续,并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每月正常缴费后,领取失业金人员按新区规定享受职工医保待遇。

    六、负责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医疗保障局 电话:0532-86166186。

    七、实施期限:

    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八、办理流程:

    (一)具有青岛市户籍的成年居民

    1.通过村居参保的农村居民。新区辖区范围内由村居管理的农村居民,由村委会(村居)统一集中办理参保缴费。

    2.城区居民的缴费分两种情况。一是已在街道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登记的,无需再到街道办理缴费核定业务,可直接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缴费渠道并完成缴费。二是新参保的城区居民,需到户籍街道保障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完成参保登记后可关注“青岛税务”微信公众号查阅缴费渠道并完成缴费。

    (二)少年儿童和大学生

    新区托幼机构在册儿童、大中小学在校学生,参保缴费由幼儿园或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其他未入托的婴幼儿随街道保障中心或村居办理,参保缴费参照具有青岛市户籍的成年居民相关流程办理。

    (三)持《山东省居住证》参保的居民及其未成年子女

    需持公安部门发放的仍在有效期内的《山东省居住证》同青岛市户籍参保人员相同渠道办理。不可多地区重复参保。

    (四)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

    携带青岛市公安部门签发的有效期内的《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和《港澳台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到就近街道办事处办理参保登记业务。

    (四)为更好发挥职工个人账户金家庭共济作用,我市职工参保人可以使用社保卡个人账户金,为配偶、父母、子女缴纳我市居民医疗保险费。例如:某职工参保人的子女是我市在校学生,在通过学校办理居民医保缴费后,该职工可关注“青岛医疗保障”微信公众号,进入“掌办大厅-掌上办·我的医保-医保个账-个人账户近亲属共用”模块,从其本人的个人账户金中,将为子女缴纳的居民医保费金额395元提取到本人的银行卡账户上进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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