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21年以来,市医保部门联合相关部门坚决落实国家及省决策部署,立足实际稳妥做好过渡期医保综合帮扶政策优化调整,探索建立防止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全力巩固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困难群众医疗保障,加强各相关部门数据共享,有效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风险,根据省、市有关文件,出台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山东省医保局等5部门联合印发的《山东省关于坚决守牢防止规模性返贫底线健全完善防范化解因病返贫致贫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20号)、山东省医保局等4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医疗救助对象人员信息数据共享机制的通知》(鲁医保发〔2023〕33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青政办发〔2022〕8号)。
三、主要内容
(一)做好应保尽保
按照青政办发〔2022〕8号要求做好困难人员参保资助政策,结合参保扩面等有关工作,加大参保动员,确保困难人员参保率稳定在99%以上。
(二)加强数据共享
市医保部门要依托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通过数据供需线上对接,实现我市民政、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医疗救助对象身份信息数据自动化共享,确保困难人员及时享受医疗保障待遇。区(市)形成部门间复核机制,确保数据准确。
(三)完善预警机制
做好医疗高额费用监测预警,将有关信息共享至民政、乡村振兴部门,实现信息共享。通过多渠道多方式减轻监测预警对象负担,保障其基本生活。
四、热点问答
我市困难人员的参保资助标准是什么?
我市困难人员参加居民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费用,特困人员、社会散居孤儿、重点困境儿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给予全额资助;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帮扶对象,按照其个人缴纳费用的50%给予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