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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气象局
  • 索引号 753720200903095603
  • 成文日期 2020-09-03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青西新应急字〔2020〕41号
  • 发布日期 2020-09-03
  • 政策咨询部门 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
  • 生效日期 2020-09-03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33328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气象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青西新应急字〔202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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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大功能区管委办公室(综合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管委区政府各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4号)要求,推动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财政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青岛市公安局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资源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交通运输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城市管理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农业农村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青岛西海岸新区气象局      

    2020年9月3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35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2018〕18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省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字〔2019〕64号)精神,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8〕59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青政办字〔2019〕74号)的要求,充分发挥保险机制在防灾减灾救灾中的作用,健全和完善全区灾害救助体系,细化工作措施,决定在全区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为指导,深入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化保险在灾害风险防范、损失补偿、恢复重建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多层次灾害风险分散机制,完善应对自然灾害的金融支持体系,提升全社会抵御自然灾害的能力。

    (二)工作目标。健全完善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救助体系,转变传统单一的政府救灾救助模式,构建政府救助、保险保障、社会救济、自救互救“四位一体”的全新救灾救助机制,加快构建社会力量和市场机制参与的自然灾害应急管理体系,建立以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为主、相关民生保险保障为辅的保险体系,提升灾害救助质量和水平,帮助受灾群众快速恢复生产生活,避免因灾返贫,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机构

    (一)建立工作机制。建立由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区地方金融监管局、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参加的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指导协调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应急管理局,负责协调并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区财政局负责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区级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负责全区户籍人口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核实管理。区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做好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协调和指导工作。区自然资源局、区住建局、区交通局、区城管局、区农业农村局、区卫健局、区气象局等部门负责及时提供相关统计数据和信息,协助做好损失核定等工作。

    确定承保机构。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通知》要求,由市应急管理局按照政府采购规定程序,确定承保机构。按照“统招分签”的原则,由区应急管理局同中标的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

    三、保险内容

    (一)保障对象和保险标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保障对象为我区行政区域内常住人口以及灾害发生时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外来人口;保险标的为人身、居民住房和基本生活用品。

    (二)保障范围。

    1.基本保障范围

    (1)洪涝、干旱、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灾、地震、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风暴潮、海啸、森林草原火灾等自然灾害及溺水、居家煤气中毒、爆炸、火灾、触电等特定意外事故造成人身伤亡。

    (2)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住房倒塌或损坏。

    (3)自然灾害和特定意外事故造成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的损毁。

    (4)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伤亡。

    (5)因灾导致受灾人员的饮水困难。

    (6)其他政府认定需救助的事项。当发生责任事故或意外事故后,政府本身无责,但出于社会责任,必须启动救助的,保险人负责给付政府应急救助补偿金。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政府部门除外)追偿的权利。

    2.附属保障范围

    为充分发挥保险救助在各类灾害救助中的作用,根据全市统一安排,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障范围在基本保障范围基础上扩展以下保障范围:

    (1)灾害公众责任保险:氯气、一氧化碳中毒;不明飞行物坠落造成的人身伤亡;姜井等地下储物空间内二氧化碳导致的中毒;务农作业时发生农药中毒导致人员伤亡或儿童误食农药导致中毒;意外坠落水井、旱井等地下空间导致的人身伤亡;主次干道两侧树木(含非物业管理社区内的行道树及庭院树木)发生树倒、劈叉、断枝、歪树等造成的人身伤亡。

    (2)见义勇为、抢险救灾人员救助。在本行政区域内,参与见义勇为、抢险救灾的人员(不分户籍)在见义勇为或抢险救灾过程中导致其遭受人身伤害;因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意外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

    (3)踩踏救助。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群体踩踏事故导致人员人身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的。

    (4)重大恶性案件伤害、精神病患者伤人和野生动物侵袭救助保险。在承保区域内因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犯罪行为、在发病期内的精神病人伤人和野生动物侵袭造成的人员伤亡,且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赔偿。

    (5)志愿活动救助。被保障对象在承保区域内参加志愿者服务活动过程中,因发生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

    (6)突发事件应对扩展。针对突发事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三)基本保费标准和动态调整机制。

    基本保费以公安户籍人数、户数为依据,按照每年每人2元、每户2元的标准计算基本保费。

    根据青岛市文件规定,市应急管理局将会同市财政局结合我市实际,逐步建立灾害民生综合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以3年为一个周期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3年出现我市经办机构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整体承保利润率超过其财产险业务平均承保利润率的(承保利润率为1-综合成本率),将适当降低保险费率。

    (四)基本保障额度。

    1.全年累计赔付限额为保费总额的15倍。如发生重特大灾害事故时,赔付限额可上浮至保费总额的18倍。

    2.每人人身救助金限额15万元。

    3.每户房屋救助金限额5万元。

    4.每户居民基本生活用品(衣被、口粮、厨具)救助金限额600元。

    5.抢险救灾、应急救援人员的救助金限额25万元/人。

    6.因灾导致饮水困难的人员饮水救助费用60元/人/月。

    对于重复保险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执行。

    (五)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按照全市统一格式制定,每年签订一次,由区应急管理局与中标的承保机构签订并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保险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

    (六)保险期限。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期限原则上为12个月。保单起始时间从合同签订之日起算。

    (七)保费缴纳。区财政局按规定列支本级财政预算,区应急管理局同时向市应急管理局申请市级补助资金,并统一缴纳保费,具体负责本区行政区域内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的组织实施和理赔管理等工作。同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扩展保险范围,在基本保费标准基础上适当提高保费,提高的部分由区财政负担,不享受市级补贴。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动员部署。我区根据全市统一部署安排,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保险机构的任务分工、工作措施。充分利用各种形式加强宣传推广,引导全社会对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形成广泛认知,让广大人民群众了解该保险的保障范围、保障标准和理赔流程等内容,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精心组织,加快推进。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按照工作协调机制的安排,根据职责分工,加强统筹配合、综合研判,做好防灾减灾、风险评估、数据统计分析等工作。要切实加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工作的推进力度,倒排时间计划,压茬推进,确保7月底前完成投保工作。

    (三)加强监管,规范运行。完善政府和承保机构防灾减灾救灾协作机制,指导、监督承保机构优化理赔服务。承保机构应制定自然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理赔响应方案,报同级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在灾害、特定意外事故发生后,承保机构应及时进行查勘、理算、赔付,主动协助政府相关部门维护社会秩序稳定,积极参与灾后重建。

    五、保障措施

    (一)做好财政资金保障。区财政局要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本级所需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同步列政府采购预算,做好资金筹集、拨付等工作。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保费由市、区两级财政按5:5比例负担。

    (二)建立防灾减灾工作机制。承保机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并按照保费总额的10%用于防灾减灾救灾费用,专项用于区政府组织开展灾害研究、宣传培训、防灾减灾救灾演练、隐患排查、社区的风险防范等防灾减灾有关项目和组织开展自然灾害灾情统计、评估、核定等相关工作。主承保机构负责资金的筹集和账户的管理。防灾减灾费用据实列支,专款专用,节余部分可结转下年使用。区联席会议办公室对承保机构大灾风险准备金提取和防灾减灾费用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建立信息化管理机制。主承保机构负责用信息化手段进行日常运营管理,对重特大灾害、特定意外事故的理赔工作进行全程跟踪、全程服务。开通投诉举报电话,负责24小时接听投诉,受理关于本项目的投诉,定期向区联席会议办公室汇报投诉和信访情况。建立全区灾害民生综合保险理赔工作信息化管理机制,为编制全区自然灾害风险区划图、建立灾害风险数据库、制定相关技术和管理标准、灾害民生综合保险产品动态优化、动态费率调整等提供数据支持。

    (四)建立考核和优胜劣汰机制。按照市联席会议办公室的统一要求,配合市联席会议办公室一起制定承保机构年度考核办法和考核细则,对承保机构业务开展和赔偿处理情况进行监督考核;建立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出现重大理赔问题、减灾救灾工作不到位、理赔投诉较多、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并取消承保资格。

    六、补贴资金管理

    (一)预算编制。每年6月15日前,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开发区公安分局、黄岛公安分局、区财政局,根据近三年户籍人数和户数平均变动率预估本年度年末户籍人数和户数,并据此编制下一年度预算资金申请报告,报送市应急管理局。资金申请报告应包含该区的户籍人数和户数测算情况、区级保费预算和补贴资金及财政保障措施等内容。

    (二)资金拨付。区财政局应以上年度12月31日实际公安户籍人数和户数为计算依据,计算本级应承担的保费金额,在预算中足额安排本级资金,并根据区应急管理局的申请,按程序及时拨付补助资金。

    (三)绩效管理。区应急管理局会同区财政局,设定补贴资金区域绩效目标。预算执行中,区应急管理局、区财政局应对补助资金运行状况和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绩效监控,及时发现并纠正资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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