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大功能区管委办公室(综合部)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管委区政府有关部门,区直及驻区有关单位,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区安委会办公室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遇到的情况问题,请及时向区安委会办公室反馈。
联系人:王同庆,联系电话:0532-86133328、0532-68974802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5月9日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规范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水平,建立公平、公正、竞争、有序的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体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注册安全工程师管理规定》、《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定级办法》、《山东省安全评价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包括安全评价机构、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机构、安全生产咨询服务机构以及从事其他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机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新区行政区域内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技术服务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坚持规范管理与培育发展并重的原则,鼓励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为生产经营单位和部门、镇街提供各种安全生产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服务。
第四条 各大功能区、各镇街(含灵山岛省级自然保护区,下同)、各有关部门对在本辖区、本行业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从业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实施监督检查,各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监督检查。
第五条 各生产经营单位和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充分沟通配合,对技术服务机构提出的整改意见建议及时落实整改,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在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以及安全检查等活动中的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其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向新区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二章 日常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遵守执业准则,恪守职业道德,依法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客观、如实地反映服务项目的安全事项,并对服务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 开展安全评价、标准化评审等安全技术服务的机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相应的资质,并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活动时确保资质条件。开展安全咨询服务以及安全检查的机构必须具备与承揽业务能力相适应的技术条件,按照不少于安全生产服务人员30%的比例且不低于3人的标准配备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证和执业印章的注册安全工程师,且与注册安全工程师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第八条 在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活动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需履行执业告知制度。
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要在开展现场技术服务前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九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履行执业告知义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加盖单位公章):
(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已设立分公司的需提供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四)在从业地开展工作的安全技术人员花名册,技术负责人、技术专家以及评价、评审、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人员的资格证书复印件。开展安全咨询及安全检查的服务机构还需提供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五)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承诺书。
第十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从事安全生产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超出核定业务范围或执业范围从事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二)伪造、转让、出租、出借资质、资格证书或者冒用他人在技术报告上签名;
(三)出具虚假或者严重失实或重大疏漏的安全技术服务报告;
(四)以个人名义承接业务并收取费用;
(五)同一注册安全工程师同时受聘于两个及以上技术服务机构;
(六)应到而不到现场开展安全技术服务活动;
(七)非法挂靠、转包服务项目;
(八)泄露被服务对象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九)开展安全生产评价、咨询服务以及安全检查等活动不认真不细致,工作质量低下,对应当发现的隐患和问题视而不见或未查出,特定时间内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家数明显超出合理数量;
(十)利用职业之便,贪污、索贿、受贿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采取不正当手段,故意贬低、诋毁其他技术服务机构;
(十二)不接受应急管理部门和各大功能区、有关镇街、部门监督检查的;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与委托单位签订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合同,明确服务对象、内容、范围和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服务过程控制,保证技术服务结论的客观准确。技术人员在进行评价、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服务活动时,应拍照(摄影)留证,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对服务企业应出具检查、评审、评价、检测、咨询以及安全检查等报告,相关记录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要求,并注明依据,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要提出可操作性强的对策及建议,对其作出的服务结果负责,并及时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验收。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监督管理在新区区域内从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各大功能区、各镇街、各有关部门负责对在本辖区、本行业内从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各有关单位应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将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按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对安全技术服务事项进行抽查,依法加强对安全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
第十五条 各有关单位在工作中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服务结论存疑或有争议的,应聘请第三方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和安全生产专家重新进行评估、审查。
第十六条 各有关单位在行政许可、执法检查、巡查督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进行初步调查,对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报新区应急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七条 各有关单位应加强中介服务费用支付的审查和管理,确保区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有效使用。区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有关单位区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对违规支付技术服务费用的单位将责令整改,并视情扣减下一年度区级安全生产补助资金额度。
第十八条 对违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机构,由相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予以查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青岛西海岸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0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