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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岛区泰安华昊安装有限公司“2·26” 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报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2-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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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26日16时30分左右,位于青岛董家口循环经济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工地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的有关规定,黄岛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政协副主席、区应急管理局局长薛英俊任组长,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区应急管理局、黄岛公安分局和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有关人员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纪工委派员参与事故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施工项目,地址位于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丰路66号(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院内),该项目由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投资建设新增2条聚苯乙烯生产线,装置主要由橡胶处理及助剂配制单元、聚合(含预聚合、聚合、脱挥装置)单元、造粒风送单元、包装单元、真空系统等组成。项目总建筑面积约7308.54平方米,其中包装厂房建筑面积约5231.29平方米,切胶厂房建筑面积1069.77平方米,造粒厂房建筑面积1007.48平方米,厂房最大单跨跨度约10米,单体最大建筑高度约52.4米。

项目于2021年9月10日开工建设,事故发生位置在主装置包装单元,事发时工程形象进度1为已完成总工程量的85%,钢结构平台主体基本完成,主要进行钢平台劳动保护设施和管道的施工。

(二)事故单位基本情况

1.建设单位。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化学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163569824H,法定代表人:高自建,成立日期:1999年09月15日,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丰路66号,经营范围为生产:氢氧化钠、氢、氯、次氯酸钠溶液【含有效氯>5%】、盐酸、硫酸等危险化学品(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经营);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氯、硫酸、盐酸、乙烯、乙苯等危险化学品(以上仅限票据往来); 物业服务;工程设计及总承包;工程配套设备的设计、安装等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项目管理单位。青岛海湾化工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湾设计院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3163577429E,法定代表人:尹小春,成立日期:1988年01月29日,住所:青岛市李沧区四流北路78号,经营范围为许可项目:建设工程设计;特种设备设计;各类工程建设活动;技术进出口;货物进出口;对外劳务合作。(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证书编号A137005243,资质等级为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可从事资质证书许可范围内相应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以及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资质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5日。

3.总包单位。中国化学工程第十六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十六建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0001775697881,法定代表人:刘佑锟,成立日期:1991年06月26日,住所: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土城路4号,经营范围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

取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鄂)JZ安许证字(2005)000240,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3年01月14日;取得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证书编号:D242225576,资质类别及等级为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等,有效期至2026年12月29日。

4.监理单位。青岛越洋工程咨询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洋咨询公司),类型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雒福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3264628352B,住所:青岛市市北区哈尔滨路1号-3,成立日期:1997年04月25日,经营范围为工程监理;化工石油设备监造;工程项目管理等

取得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工程监理资质证书》,证书编号E137009187-4/1,资质为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甲级、化工石油工程监理甲级等业务,资质有效期至2024年08月23日。

5.劳务分包单位。泰安华昊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昊安装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法定代表人:肖德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983MA3CKHE59D,住所: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新城龙山路北兴润富丽桃源小区27号,成立日期:2016年10月28日,经营范围:化工石油设备、管道安装工程,钢结构工程,建筑劳务分包等(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鲁)JZ安许证字〔2021〕091177-02,许可范围为建筑施工,有效期至2024年08年05日。

(三)合同签订情况

2020年2月25日,海湾化学公司(发包方)与海湾化学公司(承包方)签订《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及其配套工程施工管理合同》。工程名称: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及其配套工程。建设内容: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工程内容包括聚苯乙烯生产装置、产品包装及仓储、配套公用工程和总体工程的扩建等。工程地点:青岛市董家口临港产业区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工程施工管理范围:该工程由发包方委托承包方进行施工管理,承包方在发包方授权权限内代表发包方对项目建设质量、工期、投资、安全等方面实施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2021年9月15日,海湾化学公司与中化十六建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名称: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安装工程。工程地点: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港丰路66号。工程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钢结构、设备安装、管道安装、电气仪表。签约合同价:伍仟肆佰捌拾叁万壹仟柒佰肆拾叁元叁角叁分整。

2021年9月15日,海湾化学公司、海湾设计院公司、十六化建公司三方签订《外来施工单位安全协议书》,三方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其中海湾化学公司全权委托海湾设计院公司对厂区内建设项目及承接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进行HSE管理2,海湾设计院公司行使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所有HSE管理权力,履行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所有HSE管理义务,承担与建设项目有关的所有HSE管理责任。

2021年10月,海湾化学公司与越洋咨询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安装监理工程。工程规模“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安装监理工程,包括装置罐区、包装厂房工程等所有除土建监理合同、设备现场制造监造合同外的所有专业监理工程。签约酬金:玖拾伍万元整。

2021年11月30日,中化十六建公司与华昊安装公司签订《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安装工程项目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并签订《HSE协议书》,双方约定了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华昊安装公司的责任包括如实提交项目经理及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按照规定配备HSE管理人员,负责所承建工程施工中的HSE监督,安全管理人必须持证上岗等方面的职责。劳务分包工程承包范围: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安装工程标段一;工艺管道安装、钢结构制作安装、设备安装调试等。暂定合同价:捌佰壹拾叁万陆仟肆佰伍拾玖元。

(四)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华昊安装公司

公司在事发项目成立项目部,现场负责人周敦松、钢结构安装制作劳务队队长杜昌东、副队长金山等,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石海岗未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项目部未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公司存在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行为;能执行总包单位制定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会同总包单位对窦雄杰(死者)等作业人员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但窦雄杰在实际作业中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和高处作业,未取得上述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窦雄杰擅自使用安全带挂钩拖拉钢格栅的行为。

2.中化十六建公司

公司在事发项目成立项目部,项目经理为廖翼翔(已取得项目经理相应执业资格),执行经理为张鹏、丁洋,下设工程部、项目部、安全部、供应部、经营部和办公室,其中安全部部门负责人为帅雷雷,安全员为张天驰、刘雄、陈兆静、郭云义、张红兴等5人,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公司建立健全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了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制定了《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安装工程钢结构施工方案》并向监理单位进行了报批;建立了危险源的识别、分析、评价、管控机制,定期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组织制定并实施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作业人员进行了入场三级安全教育、定期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等安全教育;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其中安全技术交底中明确了关于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钢结构施工要求将五点式双挂钩安全带的两个挂钩挂在两个可靠挂点上;施工作业时,安全带必须挂在结构梁、柱专用的防护栏、钢丝绳上;高空作业严禁使用单背或将2根安全带捆绑在一起使用。);制定了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花名册,对工人进行实名制考核,每日巡视施工现场,发现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但在日常安全管理中

未发现合同中约定的华昊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的情况,未发现华昊安装公司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日常安全巡查未涵盖高处作业的施工现场,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窦雄杰违反安全带使用规定的危险行为;对劳务单位报审的人员身份未严格审查,窦雄杰名义上为普工,实际为进行高处作业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人员,未发现窦雄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而上岗作业的行为;对《监理通知单》中多次提到“高处作业人员安全带使用不规范”、“施工现场高处作业人员不使用安全带防护进行攀爬”等隐患整改不彻底,直至事故发生仍然存在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项目经理廖翼翔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3.越洋咨询公司

公司在事发项目成立了项目监理部,人员组成为总监理工程师张海军、设备安装监理工程师郭文波、防护保温监理工程师王松林、管道监理工程师齐密连、电仪监理工程师彭耀先、安全专业监理工程师陈万辉,上述人员均具有相关执业资格。建立了事发工程的项目监理部HSE管理体系,明确了安全管理岗位职责,针对工程特点,制定了《监理规划》和《HSE监理策划书》等文件。对总包单位的HSE保证体系建立情况、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和安全人员的资格与配置情况、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培训体系、安全交底情况、重大危害因素识别和应急预案等进行了审查。对总包单位提报的《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主装置安装工程钢结构施工方案》进行了审批。建立了监理例会、监理周报制度,项目监理部每周二组织HSE周检,对项目现场进行全面检查,总监、HSE监理工程师和施工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形成检查记录,对发现的安全帽佩戴不规范、使用不合格钢丝绳、焊机无防护罩、临时用电线缆有损伤、高处焊接作业未使用火盆或者接火盆尺寸不符合规定等问题及时向施工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完成整改后报监理部复查,由监理部派出监理工程师进行复查,完成“闭环”。但监理项目部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华昊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和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失察。

4.海湾设计院公司

公司在事发项目配备了两名专业技术工程师张家星和翟尹辛,主要负责协调管理、办理项目前期手续。检查了监理单位、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并督促实施;能及时传达政府部门及建设单位的一些相关要求,解决现场技术问题;能及时参加监理单位组织的监理例会及联合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监理单位下达《监理通知单》,及时解决项目推进、单位之间协调等方面的问题。但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华昊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和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情况失察;

5.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中共青岛董家口经济区工委、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关于进行一步明确有关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青董委﹝2021﹞18号)对有关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项目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分工明确规定:规划建设部对经济区建设工程设备安装项目(含特种设备) 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事发项目自2021年9月10日开工建设以来,仅有规划建设部巡查小组在2022年2月22日进行了现场检查,对其中存在的“安全教育未明确学时、个别人员登高作业佩戴安全带、安全帽不规范”等7项问题下达《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整改通知单》,要求三日内将整改报告上报复查,检查人员为孙强、葛宝帧、李明;2022年2月25日,规划建设部刘云鹤、林春臻对施工单位上报的《隐患整改报告书》中内容进行了现场复查,结果为已整改完成。但检查中未发现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的行为。

(五)现场勘查情况

事故坠落现场位于青岛海湾化学有限公司20万吨/年聚苯乙烯项目工地包装厂房平台。现场可见死者窦雄杰头朝东、面朝北侧躺在包装厂房平台,身上穿着五点双钩式安全带,其中一根挂钩挂在掉落的钢格栅上(格栅有气焊切割痕迹,一侧为弧形,另一侧为方形,长1米,宽0.7米,重约46公斤),窦雄杰头戴安全帽缓冲带,安全帽外壳在脚后方1.5米处。包装厂房平台上方18米处为窦雄杰等人安装钢格栅的检修平台。

二、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及救援情况

2022年2月26日6时50分许,华昊安装公司安排窦雄杰等员工打卡进入事发项目包装车间工地,华昊安装公司钢结构制作安装项目队长杜昌东对当日参加钢结构安装工作的人员进行了班前喊话,后华昊安装公司班组长金山口头安排钢结构班组陈伟、朱晓光、李鹏轲、窦雄杰等4人当日工作内容为罐顶工作区安装检修平台钢格栅,具体分工为:李鹏轲和陈伟负责看图纸、搬运钢格栅并进行铺设,窦雄杰负责用气焊对铺设后的钢格栅进行切割整形,朱晓光负责焊接加固钢格栅,班前准备完毕后,工人前往施工区域进行施工作业。

16时30分左右,陈伟、朱晓光、窦雄杰3人在铺装完第二个罐体(T-2801G)南侧格栅时,发现格栅尺寸不合适,3人商量把尺寸不合适的钢格栅压在相临的格栅下面,画好尺寸切割后再进行安装。此时窦雄杰站在第二个罐体(T-2801G西南角)边,用穿戴在身上安全带的其中一个挂钩挂在尺寸不合适的钢格栅上(安全带的另一个挂钩未挂在固定位置)准备往北拉出钢格栅后画尺寸,陈伟看到窦雄杰用这种方式操作,马上制止他不能这样施工,正准备过去和他一块抬,窦雄杰突然猛的向北拖拉安全带,致使钢格栅从洞口落下,掉落的钢格栅随之将窦雄杰从罐体边缘带落到包装厂房平台层上(检修平台距包装厂房平台为18米,包装厂房平台距地为16.3米)。

16时30分许,在包装厂房平台作业的华昊安装公司员工康自力发现有人坠落,马上电话通知了杜昌东,杜昌东接电话后立即拨打120,同时向十六化建公司聚苯负责人丁洋进行了报告,并一同赶往现场组织救援,16时46分许,120达到现场后,对窦雄杰实施抢救,经抢救无效死亡。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120急救中心接报后,通过区管委总值班室应急联动机制,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黄岛公安分局、区应急管理局等单位的有关负责人、工作人员及时赶赴事故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做好保护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事故发生后,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协调企业做好死者善后和家属安抚工作,至3月1日死者善后及赔偿工作完成,并于同日签订《刑事谅解书》。

  1. 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6万元。

三、事故发生的原因及事故性质

(一)直接原因

窦雄杰。安全意识淡薄,违反高空作业的相关规定,未将安全带固定在安全可靠位置;违规使用安全带拖拽钢格栅,在拖拽过程中钢格栅从缺口处掉落,导致其被带落,自作业面坠落至包装厂房平台,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华昊安装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窦雄杰擅自使用安全带挂钩拖拉钢格栅的行为;

(2)窦雄杰未按规定经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

(3)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开展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工作不到位,未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

  1. 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石海岗未履

行项目主要负责人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5)未建立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2.中化十六建公司,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落实总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总责的规定。

(1)日常安全管理不到位,未发现华昊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的情况,未发现华昊安装公司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现场安全巡查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制止项目施工人员违反高处作业安全规定的行为;

(3)对劳务单位报审的人员身份未严格审查,未发现窦雄杰未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从事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的行为;

(4)隐患整改不到位,对《监理通知单》中多次提到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隐患整改不彻底,直至事故发生仍然存在不正确使用安全带的行为;

(5)廖翼翔履行项目负责人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对事故原因综合分析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事故责任认定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窦雄杰。安全意识淡薄,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忽视作业环境安全,违章作业,擅自使用佩戴的安全带上的挂钩拖拉钢格栅,不听他人的制止,被突然从洞口掉落的钢格栅带落至包装厂房平台层上致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建议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华昊安装公司

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建议黄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化十六建公司

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未落实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总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黄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3.石海岗,华昊安装公司项目负责人。未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黄岛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处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

4.廖翼翔,中化十六建公司项目负责人。履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督促检查本项目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未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建议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规划建设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对其作出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5、监理单位越洋咨询公司、项目管理单位海湾设计院公司。对劳务分包合同中约定的华昊安装公司项目经理石海岗不在岗在位和未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情况失察,建议青岛董家口经济区管委相关职能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对其作出处罚。

(三)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华昊安装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现场负责人周敦松、钢结构安装制作劳务队队长杜昌东、副队长金山等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黄岛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建议中化十六建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执行经理张鹏、丁洋,安全部负责人帅雷雷等责任人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黄岛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四)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情况

董家口管委规划建设部对劳务分包单位未按合同约定配备项目经理,未按要求配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开展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工作失察。上述单位相关人员已按规定移送董家口纪工委审查调查、追责问责。

五、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1、华昊安装公司

要以此次事故为警示,深刻吸取此次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建立健全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建立相应的考核机制,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项目部组成人员必须在岗在位,若需更换项目经理等人,必需配备符合相应资格的人员,未经允许不得擅自更换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要按照规定在项目上配备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坚决杜绝从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从事高处作业、焊接与热切割等特种作业;项目负责人及现场管理人员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安排专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冒险违章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2、中化十六建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加强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日常管理,杜绝发生分包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缺位的情况;要严格审查分包单位人员资格,在现场巡查中逐一核验从事特种作业人员是否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项目负责人及安全管理人员要加大隐患排查治理力度,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如实记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及时向从业人员通报;对反复出现违章作业行为人员,要敢于亮剑,及时清退出施工现场;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冒险违章作业,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3、越洋咨询公司

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监理职责,严格审查施工单位和劳务单位合同约定中项目部组成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认真审查、抽查参与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情况,对施工单位屡次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在上报建设单位的同时必须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4、海湾设计院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认真履行代管合同要求,要严格执行建筑施工、设备安装安全方面的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责任,加强对承包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和管理,严格杜绝因赶工期而忽视安全生产从而导致事故的再次发生,确保在建工程项目的安全、受控。

5、董家口经济区管委

要吸取此次事故教训,督促各企业严格落实企业主体责任;通过检查出的现场问题,督促指导企业切实落实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从严查处企业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着重检查各备案项目部组成人员在岗在位情况,安全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现场抽查从事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取证情况,督促管委各相关部门按照分工在各自职责所辖范围内对设备安装项目的安全生产进行检查督导,防止类似事故的发生。

黄岛区泰安华昊安装有限公司“2·26”一般高处坠落事故调查组

2022年6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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