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5月15日20时许,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65号青岛强林运输有限公司厂区内,发生一起车辆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2025年6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民反映朱某申意外死亡事件,经核查确认该事件是一起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及《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的有关规定,黄岛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黄岛公安分局、区市场监管局、区交通运输局、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和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并邀请区纪委监委、区检察院派员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等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导致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且存在瞒报情形。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发生单位
青岛强林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强林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周某海,成立日期:2012年2月17日,注册资本:500万元,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红柳河路638号,经营范围: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五金交电等,经营其他无需行政审批即可经营的一般经营项目。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效期:2023年5月5日至2027年5月4日,经营范围:普通货运、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该公司在事发场地从事集装箱仓储和焦炭、石油焦等货物仓储业务。
(二)涉事叉车情况及死者情况
1.涉事叉车为凯傲宝俪(江苏)叉车有限公司生产的平衡重式叉车,型号:KBD型3.5t,产品编号:B16006H030325,额定起重量为3500kg,自重4903kg。该车辆于2025年3月7日经青岛市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检验,检验结论合格,下次检验日期为2027年3月;《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编号:车11鲁B48077(25),使用单位名称:山东建宏集装箱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建宏公司”),设备使用地址:流动(黄岛区长白山路山东建宏集装箱有限公司厂区内),无偿借给青岛强林公司使用,无借用合同或协议。该叉车使用区域不在《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中规定的“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的“三区”范围内。
2.朱某申,男,57岁,系青岛强林公司雇佣的灵活用工人员,主要负责清理垃圾,未取得叉车作业相关资质,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协议,口头约定工资日结,160元/日,当青岛强林公司有垃圾时,联系朱某申到场清理,从2025年2月7日开始到事发陆续工作约30日。
(三)场地租赁情况
1.场地租赁单位
(1)土地产权及出租单位
黄岛区薛家岛街道豹窝社区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豹窝经合社”),原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豹窝社区居委会,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记证》,类型:集体经济,资产情况:集体土地总面积581亩,资产总额3471万元,法定代表人:高某,成立日期:2019年6月11日,有效期限:2019年8月1日至2029年7月31日,住所: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衡山路388号南港小区豹窝社区,经营范围包括:集体资产经营与管理、集体资源开发与利用、农业生产发展与服务、财务管理与收益分配等。
(2)土地承租单位
青岛民宇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岛民宇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刘某魁,成立日期:2006年10月18日,注册资本:200万元,住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办事处豹窝社区,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型建筑材料制造;普通货物仓储服务;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建筑材料销售等业务。
(3)土地转承租单位
箱东(山东)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箱东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黄某军,实际主要负责人为张某凯,成立日期:2023年12月13日,注册资本:300万元,住所: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前湾保税港区曼谷路55号综合楼B楼202B室(B),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集装箱租赁服务;国内货物运输代理;国内集装箱货物运输代理;装卸搬运;普通货物仓储服务(不含危险化学品等需许可审批的项目);道路货物运输站经营。
2.场地租赁合同签订情况
(1)2015年2月1日,原薛家岛办事处豹窝社区居委会与自然人高某明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位置及面积:东至山体,西至热电厂红线,中间留15米宽南北道路1条,南至临东西土路,北至辛岛土地边界,承租面积为20亩(四至范围共40亩,中心20亩土地产权属于青岛民宇公司,建有仓库,不在本合同内)(见图一),土地用途:物资货场(不准有违章建筑),租赁期限为15年。

(图一) 租赁土地示意图
2023年7月27日,豹窝经合社、高某明和青岛民宇公司签订《土地租赁三方协议》,豹窝经合社同意高某明不再履行原合同,将原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由高某明转让给青岛民宇公司,由青岛民宇公司享有、承担原合同中全部权利义务。豹窝经合社和青岛民宇公司签订了《现场安全协议》。合同约定:青岛民宇公司在承租期内未经豹窝经合社同意不得将所租赁场地整体转租、转让、转借他人。
(2)2024年8月21日,青岛民宇公司与箱东公司签订《土地租赁合同》,土地位置:黄岛区长白山路865号厂房东侧、南侧、西南侧部分土地,东至山体、西至西侧山体、南至山体,北至厂房北侧墙体以南37.775米(面积约15亩),租赁期限10年。双方签订《现场安全承诺书》和《现场安全协议》。合同约定:不论箱东公司是否收取任何收益及利益,未经青岛民宇公司事先书面同意,箱东公司在承租期间,不得进行任何直接、间接或其他形式的转租、分割出租,他人不得以其他任何方式占用租赁物的全部或任何部分,否则视为严重违约,青岛民宇公司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立即收回租赁物。
(3)2024年10月1日,箱东公司将租赁青岛民宇公司场地中的一部分约7亩转租给青岛强林公司,双方签订了《土地使用合作协议》,合作期限自2024年10月1日至2034年9月30日,服务费为每年55万元人民币。协议约定:箱东公司将位于青岛民宇仓库东侧及南侧场地转租给青岛强林公司,面积约7亩。双方签订了《现场安全承诺书》和《现场安全协议》。
(4)2025年4月16日,青岛民宇公司与箱东公司签订了《关于提前解除土地租赁合同的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原《土地租赁合同》提前解除,不再履行;箱东公司在收到本告知函后的30日内(即2025年5月15日前),完成土地上所有物品的清理与搬离工作,并将土地按合同约定的原状返还给青岛民宇公司。除协议双方外,青岛强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海也在此《告知函》上签字。
(四)安全管理情况
1.豹窝经合社
该单位于2025年3月10日对出租场地使用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青岛民宇公司未经豹窝经合社同意将场地转租给第三方,要求青岛民宇公司解除转租合同,但只提供了现场检查照片未提供相关检查情况的书面记录。
2.青岛民宇公司
2025年4月16日,该公司与箱东公司签订《告知函》。4月16日至5月15日期间,青岛民宇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魁安排亲属王某安催促箱东公司和青岛强林公司尽快搬离,但至事发时两家单位仍未完全撤场。该公司负责人在调查组询问时表示,偶尔会让其亲属王某安到场地看看,但王某安非该公司工作人员,也不从该公司领取任何工作报酬,未接受该公司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相关职责的委托或授权,不具有履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资格。该公司与箱东公司签订的《现场安全协议》仅明确了箱东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符合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要求,也未在《土地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箱东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包而不管”。
3.箱东公司
该公司与青岛强林公司签订的《现场安全协议》仅明确了青岛强林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符合专门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要求,也未在《土地使用合作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青岛强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包而不管”。
该公司接到青岛民宇公司《告知函》后未与青岛强林公司签订解除场地租赁的相关协议或合同,2025年5月8日将自用场地上的集装箱搬离,但至事故发生时仍有一台正面吊未撤场。
4.青岛强林公司
该单位制定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事故安全排查治理制度》《集装箱叉车、正面吊驾驶员安全通则》等规章制度。但存在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明确卫生清扫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落实不到位,未将朱某申等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统一管理,并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执行《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钥匙管理盒未上锁;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落实不到位:未对厂区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曾发现朱某申为了省力擅自操作叉车运输垃圾袋的安全隐患,只进行口头制止,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五)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5月15日8时许,朱某申进入青岛强林公司进行垃圾清理作业。18时30分许,青岛强林公司主要负责人周某海安排员工19时下班,后与其家属兼安全员江某芬离开场地。员工仲某胜在场地大门口整理封箱木板,徐某涛因21时有装货任务,在公司装载机上等候。20时许,朱某申从磅房处拿到叉车钥匙,擅自驾驶叉车。现场等待装货的货主坐在自己车里玩手机,突然听到“砰”的声响进行查看,发现叉车翻了,朱某申被叉车压伏于地(见图二)。

( 图二) 侧翻叉车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65号厂区南侧青岛强林公司租赁的场地内(见图三),叉车侧翻位置位于厂房东南角处(见图四),事发现场无监控视频。经调查,叉车侧翻位置位于青岛民宇公司仓库东南角南侧场站内斜坡处,车头朝西北,货叉处于高位(见图五),朱某申趴伏于地,叉车驾驶棚左后立柱压住朱某申腰部。

(图三) 事发位置图(红点位置) (图四) 现场斜坡位置 ( 图五) 叉车侧翻位置
(七)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本次事故造成1人死亡,事故相关赔偿事宜尚未结束,直接经济损失暂无法确定。
二、现场应急处置与善后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5月15日20时7分,青岛强林公司员工仲某胜通知了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某海,20时8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周某海接报赶往现场后,于20时29分拨打了110报警电话,20时38分拨打了119救援电话。
6月3日,区应急管理局接到市民反映朱某申意外死亡事件。从事故发生时至6月3日,青岛强林公司及周某海未按规定向区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涉事企业存在瞒报情形。
(二)事故现场应急处置情况
事发后,青岛强林公司员工徐某涛驾驶装载机将叉车驾驶棚抬起,以减轻叉车对朱某申的挤压。消防救援人员赶到现场后,指挥现场人员抬起叉车将朱某申救出。
(三)医疗救治和善后情况
朱某申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事故相关赔偿事宜尚未结束。
(四)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涉事企业组织开展了现场救援,履行了应急处置职责,但存在事故瞒报情形。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朱某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经公司允许、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相关资质擅自驾驶叉车,操作不当致叉车侧翻被压,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现场作业管理不到位
青岛强林公司未对厂区作业现场开展风险评估和危害辨识,未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曾发现朱某申为了省力擅自操作叉车运输垃圾袋的安全隐患,只进行口头制止,未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2.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制定不完善、执行不到位
青岛强林公司未明确卫生清扫岗位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未将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且未对朱某申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未严格执行《叉车使用安全管理制度》,钥匙管理盒未上锁。
(三)调查中发现的其他问题
1.箱东公司
未与青岛强林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青岛强林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存在“包而不管”“以包代管”的情况。
2.青岛民宇公司
未与箱东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且未对箱东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检查,存在对箱东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包而不管”的情况。
四、政府部门履职情况
(一)市场监管部门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2025年全市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5年特种设备常规监督检查计划》,将788家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纳入2025年的检查计划,占全区使用单位总量的11.3%,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市监特设发〔2022〕59号)中“使用单位抽查比例不低于辖区使用单位数量的5%”的比例要求。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出具了《关于青岛强林运输有限公司一般车辆伤害事故性质的认定意见》和《补充说明》:青岛强林公司该起事故所涉叉车的使用场地和山东建宏公司企业注册地址,不属于《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TSG81—2022》1.2.1“工厂厂区”范畴;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这三类特定区域内使用的叉车,才纳入特种设备监管;其他场地使用的叉车,不适用特种设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技术规范。
(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根据2023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条件中,对停车场和办公场所未做要求。2025年3月13日,区交通运输局对青岛强林公司道路运输业务开展了安全检查,下达整改通知书1份,青岛强林公司于2025年3月26日完成整改。青岛强林公司在青岛市黄岛区长白山路865号区域的经营活动非道路运输业务,不在区交通运输局行业监管范围。
箱东公司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不在区交通运输
局行业监管范围。因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备案事项未列入山东省政务事项目录,区交通运输局无相应备案业务。
(三)地方党委政府
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有仓储物流企业和场站18家(21处),聘请专家对辖区仓储物流企业和场站每年进行1-2次安全检查,指导企业做好隐患排查整治、宣传教育等工作,督促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该街道应急安全中心于2024年11月29日聘请专家对黄岛区长白山路865号厂区进行了安全检查,排查问题4项,已完成整改。2025年3月10日再次进行了检查,发现问题2项,已完成整改。
五、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建议
(一)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朱某申,安全意识淡薄,违章作业,未经公司允许、未经专业培训、未取得叉车相关资质擅自驾驶叉车,导致侧翻,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其责任。
(二)行政处罚建议
1.青岛强林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八条第一款和《山东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第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瞒报事故,违反《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2.周某海,群众,青岛强林公司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之规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对事故隐瞒不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第一百一十条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处罚决定。
3.箱东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4.青岛民宇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其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刘某魁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其他处理建议
豹窝经合社,在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疏漏,建议薛家岛街道办事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理结果于收到事故调查报告30日内报区安委办备案。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青岛强林公司
(二)箱东公司和青岛民宇公司
要深刻汲取事故教训,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做好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的,要及时督促承租单位进行整改,严禁“包而不管”,杜绝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豹窝经合社
要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运行管理,促进新型农村集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对事故暴露出生产运营中存在的安全管理短板查缺补漏,确保后续生产安全合规合法。
(四)薛家岛街道办事处
要牢固树立安全红线意识,完善街道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辖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落实隐患排查整治,切实履行属地责任。对街道辖区各经合社类似的土地场所出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监管机制,落实经合社对相关方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做到守土有责,避免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