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7月8日17时50分许,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内,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董家口厂区年产2万吨汽车、防弹、光伏用PVB中间膜项目内,潍坊富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在新建汽车遮阳棚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物体打击事故导致一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办法》(省政府第342号令)的有关规定,黄岛区人民政府成立了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黄岛公安分局、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和区总工会等部门和单位组成的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人民检察院、青岛董家口纪工委派员介入调查。
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原则和“四不放过”要求,认真开展了事故调查工作。通过现场勘查、查阅资料和调查询问等方式,查清了事故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和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经调查认定,该起事故是一起因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作业人员冒险作业造成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一、事故基本情况
(一)事故相关单位基本情况
1.项目发包单位
青岛昊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成实业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投资、非独资),法定代表人:高某明,注册资本:1000万元,成立日期:2000年4月26日,注册地址: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办公楼103号,经营范围:合成材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工产品生产(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塑料制品制造;化工产品销售(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工程塑料及合成树脂销售等。
2.汽车遮阳棚安装单位
潍坊富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坊富景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法定代表人:陈某义,注册资本:60.1万元人民币,成立日期:2017年2月23日,注册地址:山东省潍坊市临朐县冶源镇傅家李召村临九路东侧,经营范围:膜结构工程、钢结构工程、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施工;膜结构件制造、销售;金属制品加工、安装、销售。
(二)工程基本情况
昊成实业公司年产2万吨汽车、防弹、光伏用PVB中间膜项目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内。该项目于2019年9月13日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建字第370200201917324号),2021年8月9日取得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董370211202108090101、董370211202108130201、董370211202307210101),截至2024年3月建设完成2#车间、3#车间、4#车间、5#车间、8#车间、9#车间、10#车间、11#车间、12#车间、配电室并竣工验收,1#、7#、13#车间目前已完成建设但尚未办理竣工验收。2024年3月8日昊成实业公司向董家口经济区规划建设部提出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申请,2024年4月8日董家口经济区规划建设部对该项目终止监督。2025年5月15日昊成实业公司变更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取消6#车间,变更为联合厂房(6#-1车间、6#-2车间)、控制室、空压制氨冷冻站、固废间/危废间、车棚2,其中车棚2为涉事汽车遮阳棚,建筑面积为174m2。规划变更后,相关建设工程除车棚2外其他均未施工。
2025年6月25日,昊成实业公司与潍坊富景公司签订了《富景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合同》,约定乙方(潍坊富景公司) 承包甲方(昊成实业公司)院内汽车遮阳棚(即规划许可证中的车棚2)钢膜结构整体安装工作,约定安装工期为7天,合同总价款为83160元。
(三)安全管理情况
1.潍坊富景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为陈某义,主要从事膜结构安装工作,公司通过网络平台投放广告,接到订单后寻找工厂进行代加工,加工完成后安排工人进行上门安装。公司未按规定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未对亓某奎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开展涉事焊接作业前未制定作业方案、现场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管理;作业现场使用外边缘未设置防护栏杆和挡脚板的脚手架作业;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安装工王某柱、亓某奎从事焊接作业;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未辨识出脚手架作业存在的坠落风险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的事故隐患。
2.昊成实业公司。公司法定代表人及主要负责人为高某明,副总经理为王某智,安全管理部部长为张某华。公司建立了全员安全生产责任清单;建立了承包商管理制度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但对承包商资格审查不严,违规将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潍坊富景公司;对亓某奎等人进行了入场人员登记,进行了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但对入场作业人员资质审查不严,未发现王某柱、亓某奎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未按规定与潍坊富景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承包商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不到位,未对潍坊富景公司作业现场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对作业存在的安全问题未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
(四)汽车遮阳棚基本情况
事发汽车遮阳棚为钢模结构,梁架材质为Q235碳素钢,模材采用PVDF(聚偏二氟乙烯)材质。汽车遮阳棚梁架为左右对称结构,高度约2.45m,宽度约12米,分为钢梁、底柱、地基三部分(如图1所示)。

图1汽车遮阳棚左视图
(五)有关人员情况
1.王某柱。昊成实业公司厂区涉事汽车遮阳棚搭建安装工作为现场负责人,非潍坊富景公司正式员工。该起事故中潍坊富景公司陈某义将业务安排给王某柱负责组织施工。
2.亓某奎。由王某柱联系安排到昊成实业公司厂区从事汽车遮阳棚焊接、安装工作。
3.陈某升。由王某柱联系安排到昊成实业公司厂区现场从事汽车遮阳棚安装工作。
(六)事故现场情况
事故现场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的昊成实业公司院内13#车间东、配电室西侧空地上,现场可见脚手架一部,脚手架顶层高约1.7米,作业面未设置护栏及挡脚板。事发现场可见竖立一架已安装完成的汽车遮阳棚钢梁,另一钢梁斜搭于脚手架上,尚未安装完成。
(七)事故发生经过
2025年7月8日王某柱自行驾驶车辆携带自备的脚手架、焊机等作业工具,带领亓某奎、陈某升两人到达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的昊成实业公司院内,接受了昊成实业公司教育培训后开始从事汽车遮阳棚安装工作。三人口头约定安装流程为第一步由王某柱将汽车遮阳棚底柱和钢梁焊接到一起;第二步王某柱站在地面上、亓某奎与陈某升站立于脚手架上,三人配合将底柱和钢梁扶正;第三步使用木棍将扶正的底柱与钢梁支撑好,由陈某升在一旁辅助,王某柱和亓某奎两人配合将底柱和汽车遮阳棚地基焊接到一起完成第一根梁架安装工作。17时50分许,亓某奎与陈某升站在脚手架上准备扶正第二根梁架时,亓某奎不慎被失稳的钢梁碰倒,从高约1.7m的脚手架上摔落至地面,造成头部受伤。
(八)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情况
此次事故共造成1人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142万元,主要用于善后处理及事故赔偿。
二、事故应急处置及评估情况
(一)事故信息接报及响应情况
2025年7月8日17时50分许,王某柱拨打昊成实业公司副总经理王某智电话汇报事故情况,王某智向公司主要负责人高某明进行了汇报。
2025年7月10日15时45分,昊成实业公司负责人高某明向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应急管理部报告事故情况,董家口经济区管委于当日17时26分将情况报告至黄岛区总值班室。接报后,黄岛区公安分局、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区应急管理局派人赶赴现场进行处置,并按照规定做好保护现场、勘查和证据收集工作。
(二)医疗救治情况
事故发生后,陈某升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因事发地位于青岛董家口化工产业园内,为尽快将伤者送医治疗,陈某升取消120车辆救治需求,王某柱自行驾驶车辆将亓某奎送至黄岛区第三人民医院进行救治,后于当日转院至青岛大学附属医院。
2025年7月19日,亓某奎经救治无效死亡。
(三)事故应急处置评估
事故发生后,昊成实业公司及时组织开展现场救援工作,但未及时向应急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存在迟报情节。
三、事故原因分析
(一)直接原因分析
亓某奎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现场存在的坠落风险,未佩戴安全帽冒险在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上进行作业,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
(二)间接原因分析
1.潍坊富景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安全生产制度不健全,未按要求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2)人员教育培训不到位,未对亓某奎等人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
(3)未制定焊接作业方案,未按规定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使用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脚手架进行作业;
(4)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从事焊接作业。
(5)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隐患排查制度,未辨识出脚手架作业存在的坠落风险并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事故隐患;
2.昊成实业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
(1)承包商资格审查不严,违规将安装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潍坊富景公司;
(2)未按规定与潍坊富景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公司对入场作业人员资质审核不严,未发现王某柱、亓某奎等人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从事焊接作业的违法行为;
(4)作业现场监督检查不到位,未对潍坊富景公司作业现场开展定期安全检查,未及时发现作业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并督促整改。
四、有关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
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规划建设部。履行辖区内建设工程行业监管责任和属地监管责任不到位。对昊成实业公司未按规定进行企业承包商入场申报和安全管理的行为监管不到位。
五、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建议
(一)因在事故中死亡免于追究责任人员
亓某奎安全意识淡薄,未能意识到站在脚手架上作业存在的坠落风险冒险作业,不慎从脚手架上坠落至地面,后送医救治无效死亡。对事故发生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予追究其责任。
(二)刑事追责建议
王某柱,现场作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安排使用不符合要求的脚手架进行现场作业,安排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人员从事焊接作业,未对亓某奎等人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辨识出脚手架作业存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管控,未及时发现并消除现场存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公安机关对其进行立案调查。
(三)追责问责建议
董家口经济区管委规划建设部有关责任人员。履行经济区内企业承包商入场申报和安全管理监管职责不到位。建议由董家口管委相关部门开展审查调查并依纪依规依法作出处理。
(四)对事故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行政处罚建议
1.潍坊富景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潍坊富景公司存在的一般事故责任进行处罚。
2.陈某义,潍坊富景公司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职责不到位,未建立健全本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严格实施,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陈某义存在的一般事故责任进行处罚。
3.昊成实业公司。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不到位,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对昊成实业公司存在的一般事故责任进行处罚。该公司未按有关规定在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存在迟报事故行为,违反《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办法》(省政府令第341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昊成实业公司存在的迟报事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4.高某明,昊成实业公司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履行主要负责人生产安全管理职责和事故上报职责不到位。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不到位,未严格按照本公司《承包商管理制度》对承包商资质进行审查,将汽车遮阳棚业务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潍坊富景公司,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消除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对高某明存在的一般事故责任进行处罚。高某明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未按规定及时进行事故上报,存在迟报事故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条、《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应急管理部第14号令)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对高某明存在的迟报事故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五)其他处理建议
1.建议昊成实业公司按照公司规定对副总经理王某智、安全管理部部长张某华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自收到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报区安委会办公室备案。
2.建议董家口规划建设部向董家口经济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检查。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
(一)潍坊富景公司要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进一步强化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力量,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配足配齐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加强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尤其是对作业人员在操作规程、安全技术交底等方面的安全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加强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冒险违章作业行为,确保安全生产无疏漏,坚决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二)昊成实业公司要认真查摆管理漏洞,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必须加强对承包单位现场管理,加强施工现场的统一协调、管理,并定期派专人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及时督促整改;要加强对承包单位人员资质审核工作,杜绝不具备资质人员从事危险作业,防止此类事故再次发生。
(三)董家口经济区管委及相关部门要提高风险意识和底线思维,始终保持高度的责任感,确保“促发展、保平安”的政治责任得到履行。深刻反思此次事故及类似事故的教训,深入剖析辖区内安全生产的关键问题和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加强系统治理,完善驻区企业安全监管的体制机制,强化封闭区内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能力,坚决阻止各类安全事故的频发和连发,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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