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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首次、延期、变更)服务指南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19-0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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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

  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备案

  二、实施机构:

  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青岛西海岸新区区域内从事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企业。

  四、受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

  五、事项设定依据

  1.《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2005年8月国务院令第445号,2014年7月国务院令第653号修改)第二条第一款“国家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运输和进口、出口实行分类管理和许可制度。”第十三条: “……经营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2006年4月施行)第三条:“国家对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对第一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许可证管理,对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实行备案证明管理;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经营的备案证明颁发工作。”第十七条:“生产、经营第二类、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进行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备案;经营第三类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自经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经营的品种、数量、主要流向等情况,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

  六、办理条件: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申请材料真实有效,文字清晰;

  3、相关表单填写规范,加盖公章清晰有效。

  七、申请材料

  (一)非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销售品种、销售量、主要流向等情况的备案申请书;

  (二)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

  (三)产品包装说明和使用说明书;

  (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属于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的免于提交本条第(四)项所要求的文件、资料。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

  无

  十、办理流程

  受理→审查→决定→发证

  十一、咨询电话:

  0532-8516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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