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认定
编码:3700000104507
(二)实施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安监执法局
(三)申请主体: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从事特种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监执法局宣教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336号207室),电话:0532-86170663
(五)办理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年8月31修改)第二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2.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2015年2月26日修改通过)第五条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七条第三款:“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以下统称考核发证机关)可以委托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责煤矿特种作业人员考核发证工作的部门或者指定的机构实施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发证、复审工作。”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为6年,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由安全监管总局统一式样、标准及编号。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特种作业操作证每3年复审1次。特种作业人员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内,连续从事本工种10年以上,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经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同意,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时间可以延长至每6年1次。
(六)考核发证条件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 第四条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体检健康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和第(五)项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七)收费标准:本事项不收费。
(八)咨询服务
青岛西海岸新区安监执法局宣教中心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窗口咨询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安监执法局宣教中心(青岛西海岸新区太行山路336号207室)
电话:0532-86170663
(九)实施标准和范围:全区。
二、特种作业操作证考核、复审流程
(一)培训
1.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所从事的特种作业相应的安全技术理论培训和实际操作培训。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以自主培训为主,不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备安全培训条件的机构进行培训。
2.参加特种作业培训的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可以通过青岛市安监局网站首页右下部分的中介机构查询栏选择适合自己的培训机构进行培训。
(二)考核
参加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填写考试申请表,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持学历证明或者培训机构出具的培训证明向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从业所在地的考核发证机关或者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考核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单位收到申请后,应当在60日内组织考试。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考试包括安全技术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两部分。考试不及格的,允许补考1次。经补考仍不及格的,重新参加相应的安全技术培训。
(三)复审
1.特种作业操作证需要复审的,应当在期满前60日内,由申请人或者申请人的用人单位向原考核发证机关或者从业所在地考核发证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健康证明;
(2)从事特种作业的情况;
(3)安全培训考试合格记录。
特种作业操作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期换证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申请延期复审。
2.特种作业操作证申请复审或者延期复审前,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并考试合格。
三、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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