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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的给付办事指南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1-0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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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物资给付

  事项编码:370525001000

  二、适用范围

  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务院令第577号)在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符合条件的受灾居民。

  三、事项类别

  行政给付

  四、设立依据

  1.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2年7月8日国务院令第577号,2019年3月国务院令第709号修订)第十九条第三款、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2.山东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0号)第三十六条。

  3.民政部《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民发〔2015〕118号):三、救灾资金的发放与管理(二)确定救助对象。

  4.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山东省机构改革方案》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山东省省级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自然灾害救助职能由省民政厅划转到省应急管理厅。

  五、受理机构

  村(居)民委员会

  六、决定机构

  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七、救助对象和标准

  (一)救助对象

  因灾导致无力克服穿衣、吃饭、住宿、就学、医疗等生活困难的人员(享受灾害民生综合保险救助的,不再享受此类救助)。

  (二)救助标准

  1.应急救助。因自然灾害紧急转移人员,集中安置的,由各地统一保障其基本生活,不另外发放生活救助资金;分散安置和需紧急生活救助的,按照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3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10天。

  2.因灾死亡人员家属抚慰。按照死亡人员每人不低于国家标准(10000元)向其家属发放一次性抚慰金。

  3.过渡期生活救助。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严重损坏,受灾人员无房可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或者种植、养殖产品和家庭财产损失严重,导致生活困难的,在应急救助阶段结束、恢复重建完成之前,对其提供过渡期基本生活救助。受灾地政府启动Ⅳ级、Ⅲ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受灾地政府启动Ⅱ级、Ⅰ级救灾应急响应,按每人每天不低于国家标准(20元和1斤粮)发放救助金,期限不超过90天。

  4.倒塌、损坏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倒塌或者严重损坏需恢复重建、靠自身能力无法解决居住问题的受灾人员,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户均2万元)予以补助。因灾造成唯一住房一般损坏、靠自身无力维修的,按照户均不低于2000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5.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根据受灾人员生活困难情况,及时发放救助资金,及时调拨棉被、棉衣、燃料等生活物品,确保受灾困难人员温暖过冬。

  八、申办材料

  申请人把下列申请资料(文件、物品)送交办理窗口: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份数

 材料形式

 其他要求

 1

  申请表

  原件

  1

  纸质


 2

  村级评议会议记录

  复印件

  1

  纸质


 3

  村级公示照片

  复印件

  1

  纸质


 4

  户主身份证复印件

  复印件

  1

  纸质


 5

  银行“一卡通”账号

  复印件

  1

  纸质


  九、办理方式

  向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申请材料。

  十、办理流程

  (一)本人申请。受灾人员本人向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注明家庭基本情况、灾害损失情况、因灾住房倒损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本人因特殊原因不能申请的,由村(居)民小组提名。

  (二)民主评议。由村(居)民委员会成员、村(居)民代表、受灾人员代表共同组成民主评议小组,根据灾害损失情况、受灾人员家庭经济状况、受灾人员书面申请内容或提名内容,对受灾人员因灾生活困难情况及其自救能力进行民主评议。

  (三)张榜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范围内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日;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镇(街道)审核。

  (四)镇(街道)审核。接到村(居)民委员会提交的评议结果后,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受灾人员情况进行调查核实,3日内完成核定工作,上报区级应急管理部门。

  (五)区级审批。区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镇(街道)上报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

  

  十—、办理时限

  (一)法定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

  (二)承诺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不含办结告知后的资金发放时间)。

  十二、收费项目、收费依据及收费标准

  无

  十三、结果送达

  打卡发放或物资发放

  十四、申辩途径与方式

  (一)申请人在申请政务服务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二)申请人的政务服务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三)申请人不服办理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

  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政务服务中心、区应急管理局

  (二)电话咨询

  0532-86897102(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十六、办理地址和时间

  地址:村(居)民委员会

  时间:法定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

  十七、办理进程和结果查询

  (一)现场查询

  村(居)民委员会、镇(街道)、市(县区)应急管理局

  (二)电话查询

  0532-86897102(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附件1: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word)

  附件1: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救助申请表(pdf)

  附件2:XX村(社区)灾害救助申请民主评议记录(word)

  附件2:XX村(社区)灾害救助申请民主评议记录(pdf)

  附件3: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名单公示表(word)

  附件3:西海岸新区自然灾害救助名单公示表(pdf)

  附件4:XX镇(街道)自然灾害审核情况(word)

  附件4:XX镇(街道)自然灾害审核情况(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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