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要素
办理要素包括:事项名称和编码、实施机构、申请主体、受理地点、办理依据、办理条件、申请材料、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咨询服务等。
(一)事项名称和编码
事项名称: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
编码:3702110103006
(二)实施机构: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森林防火期内,在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林区用火的单位和个人。
(四)受理地点联系电话:青岛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86881337。
(五)办理依据:
《森林防火条例》(2008年12月国务院令第541号)第二十五条:“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
(六)办理条件
申请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
2.属于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
3.在三级风天气以下,有安全防范措施,开设好防火线,扑救人员、指挥员到位,有组织实施。
(七)申请材料
申请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应当向区应急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审批(审核)申请书(原件4份,纸质)。
2.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的证明文件。
3.林地权属证明材料一式四份(原件一份,复印件三份)。
4.森林火灾安全防范方案及措施等材料(包括扑火人员到位情况,森林火灾的预防、报告和应急处理措施,资金、物资和技术保障措施等内容)一式四份。
(八)办理时限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时限: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时限7个工作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四十二条:“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九)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咨询服务
区应急管理局设立咨询岗负责对申请人咨询、疑问给予解释答复。
咨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36号应急管理局221
电话咨询号码:0532—86881337
二、办理流程
(一)申请
申请人将材料提交给西海岸新区双珠路166号2号楼3楼综合受理窗口。
(二)受理
发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做出补正材料通知单,列明需补正的材料内容、补正期限,由受理窗口工作人员以电话或手机短信形式告知申请人。
(三)办理进程查询
查询电话号码:0532-86881337
(四)获取审批决定书
1.获取方式:窗口领取或由窗口人员邮寄送达。
2.决定书类型:《森林防火期内林区用火许可证》,本证仅本次申请有效。
(五)流程图
见附件1
三、救济途径
(一)投诉
1.投诉事项。有下列行为的,申请人可以进行投诉: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不予批准的;
(2)不在法定期限内批准的;
(3)工作人员服务态度蛮横的;
(4)接收申请人宴请或钱物的。
2.投诉受理:区应急管理局负责行政相对人违纪违法投诉事项的协调处理。
3.投诉时限:对一般投诉要及时办理,并于3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重要投诉在3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可延长15日,在30日内将办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
4.投诉处理
①对信函投诉做到逐件拆阅、登记,及时处理;
②对网络投诉要及时登录收阅、打印登记,及时处理;
③对当面投诉应当分别单独进行,接待人员应当做好笔录;
④对投诉电话做到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
5.投诉渠道
区应急管理局办公室电话:0532-86170661
信箱:hdqajjspk@163.com
邮编:266400
(二)行政复议
黄岛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复议应诉科,地址:黄岛区长江中路369号,联系电话:0532—86988500
四、表单填写
(一)申请书示范文本
见附件2
(二)告知、承诺书文本
见附件3、附件4
五、有关说明
本服务指南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相关内容的修改变动情况和工作实际要求,予以实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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