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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除外) 办理服务指南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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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事项名称

港区外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除外)。

二、办理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13年12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8月5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三、受理单位及办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36号106室)。

四、办理条件

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除外),均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业务。

五、申请材料

(一)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

1.辨识、分级记录;

2.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

3.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4.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

5.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

6.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

7.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

8.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

9.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

10.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

11.青岛市安监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工作进行修订的通知》(青安监〔2012〕71号)附件6要求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套表);

12.其他文件、资料。

(二)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材料

1.载明核销理由的申请书;

2.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人、联系方式;

3.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

六、基本流程

(一)申请人提交相关材料;

(二)区应急局审核材料后办理。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

10个工作日

九、咨询方式

(一)现场咨询: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中心(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太行山路336号106室)。

(二)电话咨询:0532-86133328。

(三)联系邮箱:ajj_aqscyjjyzx@qd.shandong.cn

   附件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材料要求及相关表格2020)套表).doc

   附件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 18218-2018).pdf

    附件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安监总局40号令).docx

    附件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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