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二、实施机构:
青岛西海岸新区应急管理局
三、申请主体:
全区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及伴有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化工建设项目(包括危险化学品长输管道建设项目)。
不包括下列建设项目:
1.危险化学品的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原油和天然气勘探、开采及其辅助的储存、海上输送,城镇燃气的输送及储存等建设项目;
2.科学研究、新产品试制、工艺技术或者设备的适应性试验等生产、储存装置(设施)的建设项目;
3.在役装置(设施)的单台(套)设备(设施)、配套和辅助系统(供排水、供气、供热、供冷、脱盐水、消防、防雷防静电、通风、自动化控制系统等)的更新改造项目。主体为:生产经营单位。
四、受理地点: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服务大厅三楼综合受理窗口。
五、事项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年3月国务院令第591号)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条件审查。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4月国家安监总局45号令,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监总局79号令修订)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始初步设计前,向与本办法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3.《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部分省级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由济南、青岛、烟台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8月6日省政府令第320号)。
六、办理条件: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阶段,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
七、申请材料
申请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应当向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份,其中安全评价报告份数根据审查工作需要确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和规划相关文件(复制件);
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制件)。
八、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4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承诺时限:30个工作日(不含建设单位整改现场核查发现的有关问题和修改申请文件、资料所需时间)
九、收费标准
本审批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受理(2个工作日)——审查(16个工作日,组织专家审查70个工作日不计入审批时限)——决定(8个工作日)——制作批复文书和发件(4个工作日)
十一、咨询电话:
0532-85165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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