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徐山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生产的徐山泉包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不合格大桶水货值金额仅180元,当事人生产销售的不合格桶装水的生产线立即停止生产,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重新验收生产线后再进行生产。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8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1〕559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徐山泉纯净水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二、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生产的宝山泉桶装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5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生产的宝山泉桶装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无明显的主观故意情形且积极配合调查取证,如实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涉案货值金额较小,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社会危害性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鲁市监法规字(2021)3号第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以及《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给予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1〕57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胶南市宝山源丰山泉水厂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三、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灵雀山泉饮用水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14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必维信诺(山东)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的灵雀山泉饮用水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铜绿假单胞菌项目不符合GB 19298-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包装饮用水》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抽检样品的同批次产品全部销售完毕。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中,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如实提供有关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项第(七)条“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符合减轻处罚的情形,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72.8元并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罚〔2021〕490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青岛灵雀山泉水有限公司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四、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27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经营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6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少,我局没有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梭子蟹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35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1〕93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黄岛区振胜活海鲜店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五、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经营的梭子蟹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1年5月28日,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经营的梭子蟹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镉(以Cd 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1年6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同批次产品,同批次产品已销售完毕。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
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货值金额较少,我局没有接到消费者因食用该批次梭子蟹而导致身体不适的投诉,社会危害性较小,且积极配合调查,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和《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给予没收违法所得160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1〕794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按照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要求,刘公岛路市场马士秋进行了原因排查和整改,现已整改完毕。
特此通告。
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