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第8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润香缘砂锅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润香缘砂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润香缘砂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82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二胡小面馆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二胡小面馆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二胡小面馆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83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黄岛区财源来鑫麻辣烫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财源来鑫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财源来鑫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75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黄岛区一锅源火锅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一锅源火锅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一锅源火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78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黄岛区谷享包子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谷享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谷享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64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黄岛区徽味鲍记馄饨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徽味鲍记馄饨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徽味鲍记馄饨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465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畅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3月3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青岛畅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4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畅飨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收违法所得7.6元并处罚款2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566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黄岛区禧多多学生校外托管班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禧多多学生校外托管班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灭蝇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禧多多学生校外托管班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和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文号:青黄市监责改﹝2023﹞1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黄岛区纪道森鲜肉烩饼店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纪道森鲜肉烩饼店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纪道森鲜肉烩饼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且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和第十二条的规定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山东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单位立即予以改正(文号:青黄市监责改﹝2023﹞16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