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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3-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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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3年第12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22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苏林杨国福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苏林杨国福麻辣烫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苏林杨国福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69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正合坊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正合坊包子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正合坊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69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尹记海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盘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尹记海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盘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尹记海宴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38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黄岛区味吉香炉包店使用的自消毒碟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味吉香炉包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碟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味吉香炉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80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黄岛区徐玉梅回味麻辣烫店使用的自消毒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徐玉梅回味麻辣烫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徐玉梅回味麻辣烫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861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黄岛区尧天大酒店使用的自消毒杯子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尧天大酒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杯子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尧天大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9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8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9月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638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黄岛区一包口福餐厅二店使用的自消毒餐具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一包口福餐厅二店使用的1批次自消毒餐具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项目不符合GB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一包口福餐厅二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3﹞7064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黄岛区乐福源超市五台山路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乐福源超市五台山路店经营的1批次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乐福源超市五台山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1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辣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一、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经营的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经营的1批次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利群佳美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18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二、黄岛区谭烤记烤鱼店用作食品原料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谭烤记烤鱼店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黄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谭烤记烤鱼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2元并处罚款2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32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三、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中心经营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中心经营的1批次小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家佳源集团有限公司开发区购物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3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上级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十四、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经营的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经营的1批次长豆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灭蝇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百家赞百货超市武当山路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1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五、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经营的芹菜和长豆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经营的1批次芹菜和1批次长豆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芹菜氯氟氰菊酯和高效氯氟氰菊酯项目、长豆角倍硫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0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六、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城市传媒广场店经营的元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城市传媒广场店经营的1批次元椒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城市传媒广场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45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上级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十七、青岛可信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对青岛可信工业制品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葱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可信工业制品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和相关裁量标准,对当事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元并处罚款2000整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03号)。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八、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乐超市经营的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乐超市经营的1批次豇豆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家家乐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19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十九、黄岛区张祥花百货超市经营的小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张祥花百货超市经营的1批次小油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甲拌磷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张祥花百货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2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二十、青岛优胜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结球甘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优胜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结球甘蓝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优胜美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6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二十一、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用作食品原料的1批次黄瓜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鼎林酒店有限公司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同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27号)。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将该批次不合格产品信息通报上级供货商所在地监管部门。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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