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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10 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4-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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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的2024年第3期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中,涉及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金老师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老师包子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老师包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饮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吊销当事人食品经营许可证(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76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停止经营。

二、黄岛区平安人家农家宴使用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国国检测试控股集团青岛京诚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平安人家农家宴使用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平安人家农家宴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4元,罚款2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89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黄岛区风飘香快餐店销售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风飘香快餐店销售的油条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风飘香快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20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90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黄岛区铃铃早餐店经营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1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中一监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铃铃早餐店经营的油条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30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铃铃早餐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4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80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胶南黄山镇店经营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嘉源检测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胶南黄山镇店经营的芒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山东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胶南黄山镇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3﹞1042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已对该批次不合格产品的上级供货商另案处理。

六、黄岛区金波商店经营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6月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波商店经营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7月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波商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5.3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88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黄岛区刘洪运饭店使用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7月1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刘洪运饭店使用的黄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哒螨灵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8月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刘洪运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9元,罚款2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91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黄岛区悦港海鲜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悦港海鲜酒店经营的即食海蜇(自制)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悦港海鲜酒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6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92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黄岛区方玲南京小笼包店经营的油条(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方玲南京小笼包店经营的油条(自制)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铝的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方玲南京小笼包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0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79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黄岛区惠润发超市店经营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3年5月1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惠润发超市店经营的黄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毒死蜱、克百威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3年6月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惠润发超市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第二项的规定;采购食用农产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相关裁量标准,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04.51元,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3﹞1040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告。

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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