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4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涉及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2批次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都乐食府饭店使用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都乐食府饭店使用的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2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都乐食府饭店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原料标准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4﹞169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金豆豆金超市经营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4年7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金豆豆金超市经营的香蕉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4年7月29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金豆豆金超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4﹞150号)。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