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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4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报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5-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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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4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要麻川小馆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要麻川小馆餐饮店使用的自消毒复用餐碗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大肠菌群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要麻川小馆餐饮店(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韶山路568-14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5﹞3475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宏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碗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宏运大酒店有限公司使用的自消毒餐碗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14934-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20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宏运大酒店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香江路227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五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与警告。(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5﹞3453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胶南市小三鱼峡饭店采购的清江鱼(淡水鱼)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小三鱼峡饭店采购的清江鱼(淡水鱼)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小三鱼峡饭店(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灵山湾路3515号原胶南市夜市小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清江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规定,不能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进货单据和检测报告等相关材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一百二十六条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03.2元;2.罚款2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5﹞1516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黄岛区鲁肉熟食店自制销售的卤香草鸡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鲁肉熟食店自制销售的卤香草鸡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亚硝酸盐(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餐饮服务单位采购、贮存、使用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的公告》(2012 年第 10 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鲁肉熟食店(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泊里镇兴泊路42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卤香草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 76 元;3.罚款 5000 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5〕1514 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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