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7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锦绣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锦绣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销售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锦绣万佳商贸有限公司董家口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泊里镇港城新苑西门40-43号网点)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的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销售时并不知该批次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够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5﹞144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氧氟沙星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利群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中德生态园太白山路184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鸡蛋)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第(四)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六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5﹞155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戊唑醇,吡唑醚菌酯,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9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中泽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富春江购物广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富春江路1160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芒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依法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对当事人供货商进行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长江中路419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市场监管轻微行政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中对于“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类型,当事人非主观故意,能够通过供货商营业执照、进货单据、同批次产品合格证明,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已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符合免罚条件。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不予立案,并将违法线索溯源移送至即墨区市场监管局。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利群辛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中维安全检测认证集团有限公司青岛利群辛安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海水虾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一)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利群辛安超市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团结路606号负一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根据有关自由裁量及《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5〕013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台养护院采购的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台养护院采购的海水虾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1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王台养护院(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王台镇环台北路82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二氧化硫残留量超标的海水虾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海水虾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5〕127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场店销售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5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场店销售的大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6月2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大场店(青岛黄岛区大场镇吉利河路114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的大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不罚〔2025〕146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
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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