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6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信赐达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信赐达超市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信赐达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灵珠山街道办事处柳花泊路9号2楼)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大葱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1 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福利中心采购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福利中心采购的土豆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福利中心(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香江路729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51 号),并对该批次土豆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慧康医院采购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慧康医院采购的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慧康医院(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长江东路227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60 号),并对该批次山药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隆海长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隆海长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隆海长泽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连江路777号11号楼101)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60 号),并对该批次山药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青岛海瑞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海瑞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海瑞珈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辛安街道办事处松花江路116号01全幢1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芹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216号),并对该批次芹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胶南市六汪鑫海综合商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胶南市六汪鑫海综合商店销售的鸡蛋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1-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 41 种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18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六汪鑫海综合商店(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丰台路57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鸡蛋)行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鸡蛋,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鸡蛋时已履行了法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鸡蛋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69号),并对该批次鸡蛋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青科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肉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青科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采购的猪肉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氟苯尼考(氟苯尼考与氟苯尼考胺之和)、多西环素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青科阳光餐饮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办事处黄河中路388号青科教育知食体验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猪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猪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91号),并对该批次猪肉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采购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胶州湾西路777号电力设备检修中心101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5 号),并对该批次胡萝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3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润达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泰和仁康颐养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胶南街道胶州湾西路777号电力设备检修中心101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5 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绿之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黄岛街道办事处海南岛路158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42 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一、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凤凰山路店销售的芒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凤凰山路店销售的芒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黄岛凤凰山路店(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路1398号5号楼负一层B1008)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芒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芒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免于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249 号),并将案件移送至海口市琼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二、黄岛区绿源优鲜水果蔬菜超市经营的马铃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绿源优鲜水果蔬菜超市经营的马铃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三)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绿源优鲜水果蔬菜超市(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金凤凰路60号(原滨海大道路1969-66号商铺))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次马铃薯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3号),并对该批次马铃薯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三、青岛壹博医院有限公司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壹博医院有限公司采购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壹博医院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灵山卫街道办事处滨海大道路2000号内253栋综合站房、256栋国际医院)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大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59 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四、青岛鑫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白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鑫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大白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1日,黄岛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鑫丽美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大场镇胜水路974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毒死蜱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大白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涉嫌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65号),并对该批次大白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五、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青店经营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青店经营的辣椒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盛客隆购物广场有限公司海青店(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海青镇海兴路73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6号),并对该批次辣椒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六、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泊里养护院采购的黄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泊里养护院采购的黄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青鸟颐养养老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泊里镇志翔路261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黄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56号),并对该批次黄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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