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3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胶南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商场销售的大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胶南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商场销售的大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市糖酒副食品总公司第二商场(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隐珠街道办事处双珠路(原珠海路28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大姜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姜)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初次违法,且非主观故意,并提供了供货商营业执食照、进货单、检验合格报告复印件等证明材料,且未接到因购买、用该大姜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发生食源性疾病的报告。当事人情形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一)》4.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规定的情形,依《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不予立案。8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批次大姜供货商孙亮亮(个体工商户无字号)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姜)予以立案。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西海岸新区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路店销售的冻大虾(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新区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路店销售的冻大虾(海水虾)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新区家家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长江路店(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长江西路177号地下负一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冻大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案件移送至吴川市市场监管督管理局(青黄市监案移【2025】163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销售的海水虾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6月2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销售的海水虾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食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7月2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永旺东泰商业有限公司黄岛购物中心(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长江路街道办事处长江中路419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涉嫌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冻大虾)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属于初次违法,非主观故意、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未发生食源性疾病,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和《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予立案。同时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四条,将案件移送至青岛市城阳区市场监管督管理局(青黄市监案移【2025】161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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