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9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可乐佳便民超市经营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河南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可乐佳便民超市经营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4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可乐佳便民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大珠山中路阳光1号1919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次胡萝卜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2 号),并对该批次胡萝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青岛悦海星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悦海星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悦海星宸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原开发区红石崖办事处路邵家村后号海之子栋厂房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土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279 号),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城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黄岛区东八号精酿啤酒屋采购的结球甘蓝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东八号精酿啤酒屋采购的结球甘蓝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东八号精酿啤酒屋(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啤酒城西海岸会场东区八号木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山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山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38 号),并将该案件线索移送至市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胶南王台长新酒店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4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国检(青岛)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胶南王台长新酒店采购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胶南王台长新酒店(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王台镇环台北路82号甲)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葱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95 号),并对该批次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黄岛区凤之岭饭庄采购的马铃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凤之岭饭庄采购的马铃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凤之岭饭庄(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金沙滩啤酒城博览小镇6号楼)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马铃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之规定,其行为构成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行为。由于当事人进货时查验了供货商营业执照、抽检批次产品的合格证明等,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提供相关证据,履行了法律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芹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有关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管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29号),并对该批次马铃薯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青岛初见味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初见味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1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初见味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金沙滩路1356号金沙滩啤酒城西区四号木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葱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28号),并对该批次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新时代易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3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青岛新时代易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3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新时代易生活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金沙滩啤酒城东区13号木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葱时已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35号),并对该批次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黄岛区百帝王啤酒屋采购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百帝王啤酒屋采购的食品原料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百帝王啤酒屋(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金沙滩啤酒城西区5号木屋)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采购噻虫嗪项目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葱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二十六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2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6.2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5﹞2391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黄岛区香合超市经营的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7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奥迈检测有限公司对黄岛区香合超市经营的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8月12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香合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张家楼街道东李村村办公室西侧双龙路128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主动配合调查,根据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57.4元;3.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处罚〔2025〕3394 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2月12日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