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2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在2025年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检中,发现我区2批次食品不合格,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青岛振华菲思达超市有限公司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海润农大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振华菲思达超市有限公司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食品的行为,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修正)》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本办法规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84 号),并对该批次葱的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鑫润泽源购物广场中心销售的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19日,青岛市黄岛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葱中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7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鑫润泽源购物广场中心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了核查处置工作,开展了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批次产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应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处罚。鉴于当事人属于非主观故意、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是其造成的,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未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或食源性疾病,当事人在责令改正期间已改正。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轻微免罚清单(一)的通知》(国市监稽发【2025】10号)附件2第1项"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规定,不予立案。
(三)企业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4月15日
附件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