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5年黄岛区市场监管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涉及10批次不合格食品,现将该不合格食品的风险控制及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黄岛区艳芳芳生鲜超市销售的土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0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艳芳芳生鲜超市销售的土豆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艳芳芳生鲜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薛家岛街道办事处(原开发区汉江路1号内60-4号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该批次土豆已销售完毕,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销售的土豆超过食品安全限量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时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9.2元;3.罚款5000元。(决定书文号:青黄市监当罚﹝2025﹞3419号)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二、黄岛区宝山非凡中泽超市销售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1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顺昌检测评价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宝山非凡中泽超市销售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宝山非凡中泽超市(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宝山镇双福山路206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行为;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胡萝卜,应按照《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进行处罚,鉴于当事人采购该批次胡萝卜时已履行了法定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该批次胡萝卜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212号),并对该批次胡萝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三、黄岛区诚信舒心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尖椒(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5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诚信舒心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尖椒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呋虫胺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诚信舒心蔬菜水果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海青镇海青村342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尖椒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构成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采购尖椒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有关规定,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黄岛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给与以下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7元。3.罚款5000元(青黄市监处罚〔2025〕3423号),并对该批次尖椒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四、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2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泽祥超市(山东省青岛市西海岸新区王台镇台南路188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14.8元。3.罚款5000元(青黄市监处罚【2025】3422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
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五、黄岛区嘉源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嘉源生鲜便利店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向青黄岛区嘉源生鲜便利店(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海西二路201号.203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食品未查验供货商资质,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进货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涉嫌销售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大葱)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26元。3.罚款5000元(青黄市监处罚【2025】3425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六、黄岛区天天邻里百货超市销售的青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6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天元盈康检测评价技术有限公司对黄岛区天天邻里百货超市销售的青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5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天天邻里百货超市(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平湖路768号13号楼一单元101)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噻虫嗪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青萝卜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购进青萝卜时履行了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免责条件,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230号),并对该批次青萝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七、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铁橛山路店)销售的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销售的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7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西海岸供销集团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海街道办事处铁橛山路1616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山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采购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山药货值金额为26.36元,违法所得26.36元,数量较少,货值金额小,社会危害程度小。参照国家市场管理总局发布的市场监管行政违法行为首违不罚清单,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之规定,不予立案。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八、青岛青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采购的胡萝卜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8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青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采购的胡萝卜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青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黄岛分公司(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黄岛街道办事处辽河路88号(丽东化工食堂))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胡萝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106号),并对该批次胡萝卜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九、黄岛区布瑞斯克便利店销售的大葱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黄岛区布瑞斯克便利店销售的大葱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黄岛区布瑞斯克便利店(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红石崖街道办事处福莱社区35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销售经检测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该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构成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大葱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综上,决定给予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379号),并对该批次大葱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十、青岛海文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山药
(一)抽检基本情况。2025年8月29日,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青岛谱尼测试有限公司对青岛海文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采购的芹菜、山药进行监督性抽检。经检验,噻虫胺、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调查处置情况。2025年9月16日,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向青岛海文星际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山东省青岛市自贸片区红河路2号)送达检验报告,立即启动核查处置工作,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不合格该批次产品,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当事人采购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山药、芹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不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倡导餐饮服务提供者公开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的规定,构成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于处罚(青黄市监不罚〔2025〕380号),并对该批次芹菜、山药供货商开展调查。
(三)企业排查及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进行了原因排查并立即进行整改。目前,该单位已完成整改。
特此通报。
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5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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