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程序,提升营商环境,促进新区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参照《山东省精神卫生条例》、《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标准》、《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工作方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规定,借鉴先进地区经验,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试行)。
一、总体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本着“依法规范、便捷高效、部门联动、服务为先”的原则,切实厘清相关责任、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让社会组织登记更简便、快捷,严格落实“只进一扇门”,切实实现“一次办好”,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保障。
二、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针对新区范围内的心理健康类的社会组织,适用于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验收、监管工作。
三、部门职责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
根据《关于推进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组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的实施意见》(青西新管发〔2018〕90号)之规定,新区社会组织的登记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印章备案工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按照社会组织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业务主管单位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组织的管理单位;本《实施意见》中所指业务主管单位指区卫生健康局。
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验收和成立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及行为规范,完善审查、验收标准,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审查、验收合格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后,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行业有关职责加强监督执法管理。
四、标准规范
(一)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一是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业务项目已经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90-100平米,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健康服务私密性的需要,四室分开(咨询接待办公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心理咨询室、沙盘室);四是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五是有两名以上专职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资格;六是有健全的制度与规范。
(二)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是要热爱本职工作;二是不得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生活经济状况、价值观等方面的因素歧视服务对象;三是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四是应当遵循为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五是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六是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
五、审批程序
为进一步优化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审批流程,申请成立该类社会组织,将从以前由发起人自主找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的模式,转变为由登记机关依据申请主动对接业务主管单位的模式;申请人直接向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及相关审批材料,登记机关接到申请后,向相关业务主管单位征询其对拟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意见,业务主管单位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应出具相应批复文件;业务主管单位认为拟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不符合其审查条件的,应出具审查意见明确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及补正措施。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时,要同步登记党员信息,签订党建工作承诺书,抓好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对于已经向业务主管单位提出审查申请或要求按照原有前置审查流程的申请人,登记部门仍需尊重申请人意愿,按照相关流程办理。
六、信息推送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之后,应严格按照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区民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托“审批-监管-执法一体化”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及时推送业务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信息予以认领,确保审批和监管环节的有机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档。
七、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强化领导。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管理工作,事关百姓切身利益、事关经济社会发展、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各部门必须统一思想、凝聚共识、牵头抓总、形成合力,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明确人员分工,确保本意见的贯彻落实。
(二)深化服务、建立机制。各相关单位要严格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优化提升审查质量和服务水平。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工作程序,完善审查、验收标准,切实加强对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依法成立。
(三)加强宣传、引导落实。充分利用网络、微信等多种式,及时引导广大群众和组织积极使用新的登记服务流程,广泛宣传优化社会组织登记的积极作用,不断提高公众对社会组织的认识,加强社会组织理论研究和文化建设,为社会组织相关改革发展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