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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 索引号 749820221118174949
  • 成文日期 2021-01-07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1-01-07
  • 政策咨询部门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 生效日期 2021-01-07
  • 政策咨询电话 0532-86162205
  • 失效日期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关于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工作的通知
    青西新卫健字〔202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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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镇(街道)宣教文卫中心(计划生育服务机构):

    为贯彻落实《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等三部门《关于做好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记和备案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国家托育系统启用事宜,现就完善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事宜通知如下:

    一、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条件

    在西海岸新区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含托育字样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并获得青岛市托育机构卫生评价报告的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照料、看护、膳食、保育等服务的机构均符合备案条件。

    二、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材料

    符合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条件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应当及时向区卫生健康局备案,登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登录:https://ty.padis.net.cn进行访问),在线填写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书、备案承诺书,并提交以下材料扫描件: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场地证明(房屋权属证明或者三年以上租赁合同);

    (三)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工作人员专业资格证明及健康合格证明(工作人员包括机构负责人、园长、教师、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保安员、厨师等,专业资格证明包括有效身份证明、职业资格证件、健康合格证明);

    (四)评价为“合格”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五)依法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明(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出具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备案或者第三方出具的报告);

    (六)提供餐饮服务的,应当提交《食品经营许可证》;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三、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备案流程

    区卫生健康局在收到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备案回执和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基本条件告知书;对备案内容不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应当自接收备案材料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机构,说明理由并向社会公开。

    区卫生健康局对备案内容符合设置标准和管理规范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自提交备案申请5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开展情况核实后予以备案。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后,应当及时登录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备案信息系统向区卫生健康局变更备案信息或报送注销信息。 

    区卫生健康局咨询电话:0532-86162205

    四、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需做好的其他事项

    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要完善收托婴幼儿信息管理制度、家长开放日制度、收费项目和标准信息公示制度、照护服务日常记录和反馈制度、婴幼儿接送制度、工作人员岗前培训制度和定期培训制度、年度工作计划制度、安全事故防范制度、卫生保健制度、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明确消防责任、消防设施日常维护使用、紧急逃生途径等)、纠纷处理制度等。

    五、明确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信息公开事宜

    各镇(街道)要指导辖区内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做好信息公开工作。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托育机构)应在机构的明显位置公示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公示内容包括:

    (一)营业执照或其他法人登记证书;

    (二)托育机构备案回执;

    (三)教师、育婴师、保健员、保育员、保安员、厨师等相关人员相关资格证书;

    (四)收费项目和标准;

    (五)托育机构相关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1年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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