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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规范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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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青岛西海岸新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 成文日期 2021-01-11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卫健字〔2021〕3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青岛西海岸新区规范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一、文件出台背景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对社会组织改革发展作出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明确提出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本着“依法规范、便捷高效、部门联动、服务为先”的原则,切实厘清相关责任、简化流程、优化服务,让社会组织登记更简便、快捷,严格落实“只进一扇门”,切实实现“一次办好”,为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经济生活发展提供重要支撑保障。

      二、文件出台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程序,提升营商环境,促进新区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发挥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在社会心理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

      三、政策适用范围

      本《实施意见》针对新区范围内的心理健康类的社会组织,适用于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验收、监管工作。

      四、部门职责

      (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职责 

      本《实施意见》中所指登记部门为区行政审批服务局,负责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印章备案工作。

      (二)业务主管单位职责

      本《实施意见》中所指业务主管单位指区卫生健康局。负责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验收和成立后的监督管理职责。业务主管单位要健全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的管理办法及行为规范,完善审查、验收标准,切实加强对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名称、宗旨、业务范围、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把关,审查、验收合格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审批后,业务主管单位应根据行业有关职责加强监督执法管理。

      五、标准规范

      (一)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设置应具备的基本标准。一是有规范的机构名称、完备的组织机构;二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相关业务项目已经注册,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三是有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固定场所,建筑面积不得少于90-100平米,房屋布局能够满足心理健康服务私密性的需要,四室分开(咨询接待办公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心理咨询室、沙盘室);四是具备必要的心理测查设施、心理测量工具和电脑等硬件设备;五是有两名以上专职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其中至少一人具有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以上资格;六是有健全的制度与规范。

      (二)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应遵守的行为规范。一是要热爱本职工作;二是不得因服务对象的性别、年龄、职业、民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取向、残疾、生活经济状况、价值观等方面的因素歧视服务对象;三是与服务对象之间不得产生和建立咨询关系以外的任何关系;四是应当遵循为服务对象保密的原则;五是不得从事精神疾病的诊断、治疗;六是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心理学证明。

      五、审批程序

      申请人直接向区审批局提出申请及相关审批材料,区审批局接到申请后,向区卫生健康局征询其对拟申请登记社会组织的意见,区卫生健康局经组织相关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相应批复文件;区卫生健康局认为拟申请登记的社会组织不符合其审查条件的,应出具审查意见明确告知不符合的原因及补正措施。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时,要同步登记党员信息,签订党建工作承诺书,抓好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

      六、信息推送

      区行政审批服务局对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登记之后,应严格按照新区《青岛西海岸新区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和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民政局《青岛西海岸新区社会组织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依托“审批-监管-执法一体化”平台,做好相关信息及时推送区卫生健康局。区卫生健康局要及时对区行政审批服务局推送信息予以认领,确保审批和监管环节的有机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空档。

      七、需提交材料及办理程序

      (一)、提交材料

      1、申请(关于卫生健康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的申请);申请人签字盖章原件1份;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签字盖章1份);

      3、工商注册营业执照复印件(签字盖章1份);

      4、工作人员花名册一份(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职称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工作分工);

      5、工作人员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证书,三级心理咨询师证书复印件以及相关人员资质证书复印件(签字盖章1份);

      6、经营场所90-100平米,四室分开(咨询接待办公室、个体心理咨询室、团体心理咨询室、沙盘室)经营场所平面布局图、有租赁房屋的提供租赁合同或房产证书;

      7、机构简介、师资团队介绍、业务范围、心理咨询流程、价目表、规章制度职责;

      8、安全消防设施设备;

      9、心理设施设备名录。

      (二)、办理程序

      1、申请人将以上材料纸质版1份送区行政审批局审查备案,区行政审批局收到材料3个工作日,将提交材料及相关材料扫描形成PDF格式电子版通过青岛市通用审批平台系统推送至区卫生健康局社会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审查备案。区卫生健康局社会心理健康指导中心收到区行政审批局提报的相关材料7个工作日,组织执法大队等相关人员现场验收,验收合格后签发同意作为主管部门的批复,签发批复扫描形成PDF格式电子版反馈至区行政审批局备案。

      2、申请人经审批局批准取得民非登记证书后,于3日内将民非登记证书复印件(盖章)送卫生健康局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备案。

      (三)、办理场所及联系地点

      1、办理场所: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社会心理健康指导中心

      2、联系地点:区公共卫生服务中心7楼B707房间(青岛西海岸新区灵山湾路567号,)

      3、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孙聚有  86166278 18866229376

      原文链接:印发《关于规范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WORD版)

      原文链接:印发《关于规范心理健康类社会组织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PDF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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