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 号 | 抽查事项 | 抽查对象 | 抽查内容 | 抽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抽查比例和频次 | 备 注 |
| 1 | 医疗机构及血站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医疗机构及人员执业资质、特殊药品使用管理、抗菌药物使用管理、处方使用管理、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等;血液安全有关人员机构资质、体检检验、血(浆)质量控制、血(浆)员管理、临床用血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四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医师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三)对采供血机构的采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二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2001年6月20日施行)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监督管理工作,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依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对从事母婴保健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实施许可,并核发相应的许可证书;(二)对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违反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四)负责母婴保健工作监督管理的其他事项。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1994年9月1日施行)第四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 《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6号,2004年1月1日施行)第三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2008年5月12日施行)第五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护士监督管理工作。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2013年12月7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对执业医师开具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4号,2012年8月1日施行)第一章第三条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的监督管理。 《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53号,2007年5月1日施行)第三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方开具、调剂、保管相关工作的监督管理。 《血站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4号,2006年3月1日施行)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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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传染病防治的组织管理、疫情报告、预防控制措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医疗废物管理、污水处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2004年11月12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主管与人体健康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主管与动物有关的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管理工作。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4号,2016年4月13日修订)第七条第一款 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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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计划生育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及人员、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9号,2004年12月10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国务院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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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卫生部令第53号,1997年1月1日施行)第十六条第一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青岛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青岛市政府令第246号,2016年9月1日施行)第四条第一款 市、区(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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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公共场所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情况、从业人员健康情况、卫生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六)对公共场所和有关单位的卫生条件和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条 各级卫生防疫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卫生监督工作。民航、铁路、交通、厂(场)矿卫生防疫机构对管辖范围内的公共场所,施行卫生监督,并接受当地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指导。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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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学校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学校的教学及生活环境、传染病防控工作、生活饮用水、学校内设医疗机构和保健室、学校内公共场所等 | 《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0号、卫生部令第1号,1990年6月4日发布)第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卫生工作的行政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学校卫生工作的监督指导。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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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消毒产品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消毒产品及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资质、生产条件、生产过程、从业人员配备和管理情况、消毒产品卫生质量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监督检查职责:(四)对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及其生产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并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进行监督检查;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消毒工作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对有关机构、场所和物品的消毒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执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对消毒产品的卫生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四)对消毒服务机构的消毒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采取行政控制措施;(六)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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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餐饮具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者设施、生产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餐饮具的出厂检验情况、餐饮具包装标识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二款 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用水,使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出厂的餐具、饮具未按规定检验合格并随附消毒合格证明,或者未按规定在独立包装上标注相关内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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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及人员资质、依法开展工作情况 | 《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5号,2015年5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管理。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做好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按照批准的类别和项目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工作的情况;(三)外出职业健康检查工作情况;(四)职业健康检查质量控制情况;(五)职业健康检查结果、疑似职业病的报告与告知情况;(六)职业健康检查档案管理情况等。 第二十条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对本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的监督检查;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定职业病诊断机构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定期对职业病诊断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一)法律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二)规章制度建立情况;(三)人员、岗位职责落实和培训等情况;(四)职业病报告情况等。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每年应当至少组织一次监督检查并不定期抽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日常监督检查。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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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放射诊疗机构监督检查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评价及卫生审查情况;放射诊疗机构依法持证情况;放射诊疗场所、设备检测情况;放射工作人员培训、体检、个人剂量监测情况;放射诊疗工作场所辐射危害警示标识、工作指示灯等防护设施是否规范、完好等情况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九条 对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控制的监督管理,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本法的规定实施。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2005年12月1日施行)第三条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6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放射诊疗工作的监督管理。”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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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控烟卫生监督 | 抽查事项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 吸烟区设置、控烟制度、标识、烟具、控烟人员配备等 | 《青岛市控制吸烟条例》(青岛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3年6月27日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 有关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以下分工负责对控制吸烟工作的监督和违反本条例行为的处理:(九)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第一项至第八项规定以外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的监督管理。 | 机选 | 抽查比例:原则上不低于监管对象的3%,具体依据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上级要求确定。 抽查频次:按照年度检查计划开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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