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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政务网 发布日期 : 2020-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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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行政执法公开、公平、公正,切实提升行政执法公信力,结合本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医政医管科、局公共卫生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开展行政执法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做好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采取一定方式,依法将本单位的行政执法职责、依据、范围、权限、标准、程序等行政执法内容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和社会公众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行政执法公示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公开。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全面、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负责本单位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第六条  行政执法公示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予公开外,应当公示以下主要内容:

  (一)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的主要职责;

  (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实施主体(承办机构);

  (三)区卫生健康局委托执法事项;

  (四)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幅度、程序;

  (五)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六)行政征收的依据、权限、补偿标准、数额、程序等;

  (七)行政确认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费用等;

  (八)行政检查情况;

  (九)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裁量标准;

  (十)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等事项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书示范文本;

  (十一)行政执法职权运行流程图;

  (十二)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十三)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救济途径、方式和期限等;

  (十四)投诉举报的方式和途径;

  (十五)行政执法机关的办公电话、通信地址、电子邮箱、网址等;

  (十六)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属于权力清单范畴的,按权力清单要求进行公示。

  第七条  按照“谁履职、谁公开”的原则,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及时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一)发布公告;

  (二)通过本局或单位政务网站公布;

  (三)在单位或办公场所设置公示栏或电子显示屏公布;

  (四)在本单位或办公场所放置公示册、公示卡;

  (五)利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公开;

  (六)执法现场向行政管理相对人公示;

  (七)其他方式。

  第八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编制并公开行政执法流程、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第九条  行政执法公开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因执法职能、执法依据、执法程序、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调整等原因引起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发生变化的,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及时作出调整,重新进行公布。

  第十条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公示内容要求说明、解释的,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指定人员做好释疑和解答工作。

  第十一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对行政执法公示内容进行严格审核,并对公示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行政执法公示内容应当经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工作分管领导审定后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现场要佩戴和主动亮明执法证件,出示有关执法文书。

  第十三条  服务窗口要明示工作人员岗位工作信息,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积极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区卫生健康局统一对重大行政执法进行公示。

  第十五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执法公开制度的责任科室、责任人,确保执法公开制度落到实处。

  第十六条  局政策法规科、局审批窗口、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应当根据本办法落实具体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制度,于本办法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将具体承办科室、责任人员报区卫生健康局政策法规科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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