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卫生健康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青岛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局机关及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案情重大复杂、涉案金额大,将对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拟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的;
(二)拟对公民处以 500 元以上(含 500 元)、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 2 万元以上(含 2 万元)罚款,或是没收违法所得、非法财物价值 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
(三)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和重大、复杂事项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的;
(四)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涉案面积 10000 平方米以上(含 10000 平方米)或价值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五)扣押财物,价值 20 万元以上(含 20 万元);
(六)拟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执法决定进行主动纠正的;
(七)拟作出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行政赔偿决定的;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涉及面大、影响面广以及案情复杂的、难以界定的或者涉及多领域专业知识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四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局机关各科室和区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以下简称“案件承办机构”)拟作出的第三条所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局体制改革科(政策法规科)对其合法性、适当性等进行法制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不得提交局长办公会研究作出决定的内部监督制约制度。
第五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主要对以下内容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人员资格的合法性;
(二)行政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三)行政执法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和主要证据的充分性以及证据之间的印证关系;
(四)违法事实的客观性、完整性;
(五)法律依据适用的合法性、准确性;
(六)决定裁量结果的适当性;
(七)执法内部流程的规范性。
第六条 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案件承办机构应当在提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前至少 5 个工作日,将以下材料提交局体制改革科(政策法规科)进行法制审核:
(一)重大行政许可案件送审材料包括受理通知书、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受理通知书送达回证、申请表及申请材料、现场勘验笔录、监督意见书、现场照片等全部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重大行政处罚和查封扣押等案件送审材料包括案件受理记录、立案报告、现场行政执法文书、书证、物证、视听材料等证据、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合议记录、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材料、听证材料、卫生行政执法事项审批表(行政处罚)等全部原始资料及复印件各一份。
提交法制审核的材料报送不齐全的,返回承办部门、单位重新调查取证并补充完善;材料齐全后,局体制改革科(政策法规科)受理并进行审核。根据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涉及的内容,需要进行联合审核的,相关科室和单位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联合审核意见。
第七条 审核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书面审核为主。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及相关处室、单位深入调查取证。
第八条 对决定进行审核后,政策法规科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
(一)认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准确、决定适当、程序合法的,提出同意并提交集体讨论的意见;
(二)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三)认为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的,提出修正意见;
(四)认为程序违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认为裁量幅度不当,达不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标准或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提出修正意见;
(六)认为超出本机关管辖和职权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七)其他认为需要纠正的意见。
第九条 法制审核一般应在受理后的 5 个工作日完成。审核完毕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存归档,一份连同案卷材料退回案件承办机构。
第十条 案件承办机构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后,应当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或建议应当采纳。
第十一条 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法制审核未通过的,不得进入下一程序。案件承办机构对法制审核意见或建议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一次,复核仍未通过的,呈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进入下一程序。
第十二条 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经法制审核后,由案件承办机构提交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集体讨论,是指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经法制机构审核通过后,应当提交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并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制度。
第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时,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参加会议,具体承办人员列席。必要时邀请专家参加会议。
参加讨论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时,应当予以回避。
集体讨论重大行政执法案件,遵循以下程序:(一)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二)案件承办机构负责人就案件焦点问题进行分析;(三)涉及的其他科室、单位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四)政策法规科依据法律法规提出处理意见;(五)会议主持人集中会议意见;(六)参加会议人员核实讨论记录并签署姓名。
经过集体讨论能够形成一致集体意见的案件,按照集体讨论形成的意见执行;不能形成一致集体意见的,由局主要负责人作出最终行政决定。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青岛西海岸新区卫生健康局
2020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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