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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学技术局
  • 索引号 720320240125103759
  • 成文日期 2024-01-24
  • 规范性文件登记号
  • 发布日期 2024-01-24
  • 生效日期 2024-01-24
  • 失效日期 2027-01-24
  • 有效性 有效
  • 废止日期
  •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西新科发〔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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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因为《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青西新工信字〔2020〕1号)已过期,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本区实际,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局研究制定了新的《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学技术局          

    2024年1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提高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效率,保证科技计划项目管理的公开、公正和科学,提高财政科技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省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有关要求,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利用区财政科技专项资金资助并组织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根据新区科技创新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组织在新区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的各类科技创新活动。

    第四条 项目管理遵循权责清晰、程序规范、监管有力、需求牵引、绩效导向的原则,持续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充分激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科学、规范、高效、诚信的科技管理体系。

    第二章 各方职责

    第五条 项目管理的责任主体包括: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管理专业机构。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是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的管理部门,负责项目的管理监督。

    项目主管单位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的主管部门,包括: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市直大企业集团和中央、省驻区单位等。

    项目承担单位是承担区科技计划项目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院所或其他单位。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是受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委托,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参与或开展项目管理具体工作的单位或组织。

    第六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主要职责包括:

    1.研究制定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

    2.确定年度科技创新重点支持方向,编制科技专项资金预算和项目申报指南。

    3.负责项目申报、评审论证、立项,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负责项目管理监督,核准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和评估,对科技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管理。

    4.负责建立科技计划项目信用管理制度,对项目主管单位、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科技评审专家等实施信用管理。

    5.负责建立项目管理公开机制。

    第七条 项目主管单位的职责是:

    1.负责申报项目的审核、推荐工作,负责审核项目任务书。

    2.督促项目承担单位自筹资金按时到位,按要求报送经费使用情况。

    3.负责开展项目监督,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期完成项目任务,按要求报告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审核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

    4.按要求开展项目执行情况的中期检查和验收,及时报送有关材料;做好项目的统计调查及技术保密工作。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主要职责包括:

    1.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实施项目,落实项目配套条件,建立稳定的研究团队,按任务书完成项目任务和目标。

    2.严格执行新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3.按要求及时编报科技报告、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验收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4.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申请。

    5.接受指导、检查并配合做好监督、评估或监理等工作。

    第九条 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职责是:

    1.受委托开展项目受理、项目材料形式审查、申报项目查重、科技信用查询、创新性评价。

    2.受委托开展项目评审、现场考察、任务书审核、中期检查、验收。

    3.根据委托任务开展的其他工作。

    4.接受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反映在项目管理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重大问题报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决策。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向社会公开发布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全区行政辖区内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可根据项目申报指南或通知自由申报项目。

    第十一条 项目管理过程主要包括项目立项、实施与监管、项目验收等环节。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负责建立决策、执行、监督权限分离、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工作机制,按相关工作规程开展项目全过程管理,保证项目管理的科学公正和廉洁透明。

    1.项目立项。项目的遴选组织主要有公开竞争和专项组织等方式。具体流程包括指南(通知)编制与发布、项目申报、评审论证、审议决策、项目公示和合同签订等步骤。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指南(通知)要求进行申报,项目主管单位负责审核推荐。项目立项采取专家评审制,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委托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按相关工作规程,组织科技、财务等方面专家,进行评审论证,确定拟立项项目。专家评审意见是项目立项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向社会公示拟支持项目,接受社会监督和意见反馈。公示期间有异议的项目,按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异议处理工作规程》执行,经调查属实并需调整的,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重新审核并予以公布。对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下达正式立项计划。拟立项项目的申报单位应当根据要求,及时填报项目任务书,并与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及相关主体签订项目任务书。项目任务书应对项目的考核目标、考核指标、实施内容等进行约定,不能按期签订项目任务书的,不予立项。

    项目一旦立项公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签署任务合同书、主动放弃项目的单位,三年内不得申报区级科技项目。

    2.项目实施与监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任务书约定的目标和分工安排,履行责任和义务,按进度完成主要目标和任务。项目管理各责任主体按职责和相关工作规程进行监督管理。对项目取得的重大进展,以及可能影响项目实施的重大事项或问题,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项目中期评估、变更、终止及撤销等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过程管理办法》执行。

    3.项目验收。项目到期后,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根据《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作出项目验收结论,并开展项目绩效考评管理。

    第十二条 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与项目承担单位就项目可能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在项目任务书中进行书面约定。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涉及保密、转让、科技奖励等内容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涉密项目,严格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实行项目管理公开制度。项目申报指南编制、项目立项情况、验收结果等需向社会公众公开;项目管理涉及的相关单位可通过相应程序查询有关信息。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报告制度。项目基本报告类型包括:

    1.项目中期检查评估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填报项目实施及经费使用中期报告。

    2.项目验收报告。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要求提交验收报告。

    3.项目科技报告。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对项目实施的各个环节、路径和实验数据等进行记录并整理形成科技报告,作为项目验收材料之一。项目实施过程中有重大发现或取得重大进展的,及时提交科技报告。

    4.项目承担单位还应按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要求报送其他报告。

    第十五条 项目管理实行回避制度,具体回避内容包括:

    1.项目管理者的回避。在指南编制、立项推荐、资金分配、项目监理、项目验收、争议处理等环节,对于涉及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当事者有责任主动提出声明,并实行回避。

    2.咨询与评审专家的回避。专家选取参照《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专家库管理办法》、《青岛西海岸新区科技计划项目评审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回避。

    3.项目管理专业机构的回避。在组织实施项目评审、中期检查和验收时一般不得由同一家项目管理专业机构承担。

    第四章 科技诚信

    第十六条 建立科研诚信管理体系。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加强对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其他成员、评审专家及实施过程中相关中介机构及个人的科研诚信管理,严格执行《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科技计划项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暂行办法》有关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对于在项目管理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会同相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将采取通报批评、暂缓或停止资金拨付、终止项目执行、追回已拨项目资金或取消单位(个人)一定期限内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情节特别严重的,永久取消项目申报资格。有违法、违纪行为的,移交司法机关和纪检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区工信局(科技局、大数据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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