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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解读】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0-0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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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制发机关 青岛西海岸新区管委办公室
  • 成文日期 2020-04-13
  • 被解读文件字号 青西新管办发〔2020〕34号
  • 文章标题 【政策解读】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 解读人:青岛西海岸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局长、党组书记  谢龙目

      

           一、出台背景

      随着工业经济发展,土地资源日趋紧张。为强化新区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构建“都市型工业”新业态,管委分管领导先后多次召集区工信局、商务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等部门,专题研究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要求各部门认真学习借鉴深圳和城阳等地区的先进经验做法,研究制定适合新区的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意见,促进中小企业集聚,推进区域产业提档升级和提质增效。根据工作安排,区工信局综合区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地方金融监管局等部门意见,牵头起草制定了《青岛西海岸新区关于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的实施意见(试行)》。

      二、制定目的

      为进一步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强化土地集约、节约利用,拓展工业发展空间,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益,构建以先进制造业为主体,与现代商贸、科技创新服务融合发展的“都市型工业”新业态,促进中小企业集聚,推进区域产业提档升级和提质增效,实现产城融合,形成发展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三、制定依据

      根据工委管委工作安排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8〕90号)《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节约集约用地力度促进高质量发展的意见》(青政发〔2019〕16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鲁政发﹝2018﹞26号),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四、主要内容

      《意见》分别从产业导向、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开发建设基本要求、功能配套要求、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扶持政策、组织保障等七个方面对高层工业楼宇(以下简称工业综合体)的建设发展进行了规范。

      (一)产业导向。重点发展新一代信息技术、互联网、新能源、新材料、生物医药等战略新兴产业;航空航天、人工智能、可穿戴和智能装备、服务型机器人等未来产业;鼓励生产性服务业进驻。

      (二)开发建设和运营的投资主体。1.各类投资开发公司、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社区集体等多元化资本。2.有工业园区开发和招商运营经验的企业。3.持有存量工业用地的企业。

      (三)开发建设基本要求。土地性质应为工业用地,占地30亩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鼓励50亩以上的成片开发,容积率原则上3.0,最低不得低于2.5。

      (四)功能配套要求。主体建筑高度不低于24米,非单层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着物,层高不低于4.2米。要符合节约能源和环境保护的要求,满足入驻企业生产方面需求和完善的服务功能。

      (五)自持比例及分割转让要求。1.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必须自持总建筑面积的30%,其中配套设施面积必须全部自持。当主导产业关联企业产业用房面积占总建筑面积50%及以上,且整体入驻率达70%时,产业用房建筑面积可全部分割转让。2.工业综合体可按栋、层等固定界限为基本单元分割转让。最小分割基本单元为:制造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500平方米,生产性服务业用房原则上不低于200平方米。3.工业综合体建筑物的受让人应是在青岛西海岸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自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5年后进行再次转让的受让人也应为在西海岸新区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4.经批准分割转让、整体转让或自持部分,必须按批准的规划性质使用,不得改变功能和土地用途。

      (六)扶持政策(共13条)

      1.免征工业综合体基础设施配套费。

      2.首次分割转让发生的区级贡献全部用于奖励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

      3.自持部分的土地和房产使用产生的区级贡献按50%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三年等额奖励。

      4.对认定为市级小企业产业园的一次性给予运营管理机构50万元奖励。

      5.引进企业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规上企业、品牌建设、创新平台建设、首台套、专精特新等)的,按所获奖励额度给予运营管理机构20%的奖励。

      6.按1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业综合体开发投资企业已租赁并实际投入使用的自持部分厂房三年租赁费补助。

      7.新引进新区并入驻工业综合体的企业自签订入驻协议之日起,对入驻工业综合体企业纳税形成的区级实得财力部分,按当年50%给予工业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扶持,连续扶持3年;对工业综合体亩均税收贡献达到50万元、100万元和200万元及以上的,分别再按当年区级实得财力部分的10%、15%、20%给予工业综合体运营管理机构扶持,连续扶持3年。

      8.鼓励各类基金公司金融服务下沉,基金公司投资工业综合体内高新技术企业并满一年的,按实际到位投资额(扣除政府引导基金后的)的1%给予奖励,不设上限。

      9.融资租赁企业为工业综合体内入驻企业提供融资的,按照当年融资总额的0.5%给予补贴,申请补贴的融资租赁企业当年累计为入驻企业提供融资总额应不少于2000万元,对单一融资租赁企业,该项补贴每年最高500万元。

      10.工业综合体内企业在蓝海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成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40万元补助;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俗称“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市区两级给予180万元补助;企业在沪深交易所成功上市的,市区两级给予700万元补助。

      11.新引进新区并入驻工业综合体的项目均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我区有关工业、服务业、科技、金融、人才等方面政策。

      12.以上所有扶持资金不超过工业综合体的区级实得财力。对产业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补链、延链、强链引领性强的工业综合体,可以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相应的政策支持。

      13.违反本《意见》规定,违规转让或改变功能用途的,经区职能部门认定,不享受或取消区级各类扶持政策。

      (七)组织保障。成立青岛西海岸新区加快高层工业楼宇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出台《青岛西海岸新区高层工业楼宇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缩短审批周期;加大考核和督查力度。

      五、文件实施时间

      本意见自2020年5月13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2年4月3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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