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撤销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告知书》送达公告
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2月26日,对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拟撤销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告知书》(青黄审服撤告字〔2025〕058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3月3日
拟撤销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告知书
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
2025年2月24日,我局接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关于对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依法处置的建议函》。根据建议函所述调查结论,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的公司变更登记系在曲增国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
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拟作出如下决定:
撤销青岛东方绣川进出口有限公司于2015年6月3日取得的公司变更登记。
你单位如对我局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决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等有异议的,有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如需提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提出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申请的,视为你单位放弃上述权利。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5年2月26日
(承办人:王娅、刘春燕;联系电话:86160512;联系地址:青岛西海岸新区七墩山路77号南区政务服务中心3楼3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