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撤销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登记决定书》送达公告
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陈君帆:
我局于2026年4月27日,对你单位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公司登记一案,依法作出《撤销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决定书》(青黄审服撤字〔2026〕015号),因通过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我局无法向你单位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法予以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5月6日
撤销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决定书
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
2026年3月3日,我局接到青岛市黄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推送的《关于对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依法处置的建议函》。根据建议函所述调查结论,你单位于2018年5月16日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系在宋文韬不知情的情况下,冒用其身份信息取得。
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行政机关不得要求申请人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材料。”的规定,构成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违法行为,严重破坏了公司登记管理制度和市场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二款:“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45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我局决定:
撤销青岛唯依馨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取得的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政府(地址:青岛市黄岛区朝阳山路327号青岛西海岸新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大厅综合窗口)申请行政复议; 也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黄岛区东风路22-1号);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北区辽阳西路368号);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地址:青岛市城阳区正阳路199号);胶州市人民法院(地址:胶州市马蹄泉路15号);青岛铁路运输法院(地址:青岛市市南区朝城路35号)提起行政诉讼。
青岛市黄岛区行政审批服务局
2026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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